与之相关另见《萨利克法》第六十六篇第三节、第四节,第七十四篇;《李普艾尔法》第十一篇,秃头查理的887年敕令:“于基耶茨”第二十章——原注
[1875]《法兰克法》第四十四篇第六节——原注
[1876]《法兰克法》第四十四篇第四节——原注
[1877]《法兰克法》第四十四篇第一节——原注
[1878]《法兰克法》第四十四篇第十五节——原注
[1879]《法兰克法》第七篇第四节——原注
[1880]“若勃艮第贵族被人无意弄伤一颗牙齿,可获二十五苏的赔偿金;若受害者是拥有自由的勃艮第人或罗马人,可获十苏赔偿金;若受害者是贱民,可获五苏赔偿金”《勃艮第法》第二十六篇第一节至第三节可见——原注
[1881]《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六章第四节和第五节——原注
[1882]《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五章第319页和第320页——原注
[1883]《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六章第四节第307页和第308页——原注
[1884]《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六章第309页、第三卷第五章第319页和第320页——原注
[1885]本书第二十八章第二十八节、第三十一章第八节可见——原注
[1886]“我在科隆做出并颁布了此项决定:接到案件后,法官应马上赶赴案发现场,缉捕案犯,将案件查问清楚,如果窃贼是自由民,将由我亲自处置,如果窃贼地位低贱,当场绞杀”载于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19页——原注
[1887]《怯懦者路易传》第四十三章和第四十四章——原注
[1888]“你回报了他什么?因为他,你才能成为自由民,虽然不是贵族,可是获释的奴隶本来就当不了贵族”《怯懦者路易传》第四十三章和第四十四章——原注
[1889]《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六章第四节第316页——原注
[1890]《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六章第四节第316页——原注
[1891]《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六章第四节第316页——原注
[1892]“路易遭到了所有主教的反对,而那些蛮族人和那些因为他而得到自由的人反对得尤为厉害,他让前者拥有权位,让后者拥有自由”载于《怯懦者路易传》——原注
[1893]本书第三十一章第二十四节——原注
[1894]《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第三卷第六章第302页——原注
[1895]参见图尔的格雷瓜《法兰克史》第四章第四十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