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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53)

节——原注

[1192]参见苏佐米诺斯《教会史》第一卷第九章和“单一法”,参见《提奥多西法典》“关于弱势者,对独身或丧偶后独身的惩罚”——原注

[1193]见普鲁塔克《道德论集》“父亲对孩子的爱”——原注

[1194]详见乌尔比安《纪要》第十五题和第十六题——原注

[1195]乌尔比安《纪要》第十六题第一段——原注

[1196]乌尔比安《纪要》第十四题在《罗马古代史》第五十六卷,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记载了奥古斯都的演说,他指出这个期限在最早的《尤里安法》中似乎是三年另见苏埃托尼乌斯《奥古斯都传》第三十四卷这个期限,在其他尤里安法中只有一年,在帕匹亚法中是两年人民不接受这些法律,而奥古斯都按照人民的接受程度放宽或加严了这些法律——原注

[1197]帕匹亚法的第三十五题《法律》第十九节“关于婚仪”——原注

[1198]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四卷指出,该规定在罗马历736年提出详细内容还可见苏埃托尼乌斯的《屋大维》第三十四章——原注

[1199]由此可见,按照罗马法律,已订婚者等同于已婚者——译注

[1200]乌尔比安《摘录》第十六题参见《法律》的二十七篇“婚姻法典”——原注

[1201]指生育孩子——译注

[1202]乌尔比安《摘录》第十六题第三节——原注

[1203]见苏埃托尼乌斯《克劳迪乌斯传》第二十三章——原注

[1204]见苏埃托尼乌斯《克劳迪乌斯传》第二十三章第三节和乌尔比安《摘录》第十六题第三节——原注

[1205]见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四卷以及乌尔比安的《摘录》第十三题——原注

[1206]见奥古斯都的演说,载于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四卷——原注

[1207]乌尔比安《纪要》第十三题,《法律》第四十四篇“关于婚仪”——原注

[1208]乌尔比安《纪要》第十三题和第十六题——原注

[1209]见《法律》第一篇“关于自由民”——原注

[1210]见乌尔比安的《摘录》第十六题第二节——原注

[1211]见本书第二十六章第十三节——原注

[1212]《法律》第三十七篇第七节《有关自由的工作》以及乌尔比安的《摘录》第十六题第二节——原注

[1213]乌尔比安《摘录》第十八题记载了一些例外《单一法》收录了“未入籍外邦人的遗产,不再充公”的法规——原注

[1214]“实际地讨论一下《帕匹亚—泼培亚法》的修改问题”摘自塔西佗《罗马编年史》第三卷第二十五章第一节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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