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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54)

—原注

[1215]苏埃托尼乌斯《尼录》第十章:奖金被裁减,变为原来的四分之一——原注

[1216]参阅普林尼《颂辞》,以第34—35页为主——原注

[1217]赛维卢斯修改了巴比安法中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男性改为二十五岁,女性改为二十岁要明白这种变化,只需对照乌尔比安的《摘录》第十六题和特杜利安的《答辩》第四章——原注

[1218]奥卢斯·格利乌斯《阿提卡之夜》第五卷第十九章:关于风俗,监察官西庇阿在对民众的演说中说,他很不满意义子和私生子居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认为这是一种弊病——原注

[1219]见《法律》第三十一篇“关于婚姻仪式”——原注

[1220]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六卷:在帕匹亚法中,奥古斯都使维斯塔守护女拥有了母亲的特权普鲁塔克的《努玛生平》第十卷第五章:努玛下令,育有三个子女的母亲,应该拥有不受监护的特权——原注

[1221]狄奥在《罗马史》第六十卷指出,这种特权的赋予是克劳迪乌斯实行的——原注

[1222]见《法律》“在家庭”“关于解放奴隶”第一段——原注

[1223]见狄奥《罗马史》第五十六卷——原注

[1224]《官员职位》第一卷中,西赛罗思考并讨论了这种思辩风气——原注

[1225]即那萨利乌斯的《君士坦丁颂辞》,作于321年——原注

[1226]见《法律》第一篇、第二篇、第三篇,载《提奥多西法典》“关于母亲和母亲亲属的产业”又见《单一法》,载同法典,“关于未成年儿子应获得的财产”——原注

[1227]《单一法》,载《提奥多西法典》“关于软弱者和对独身者及鳏寡的惩罚”——原注

[1228]见苏佐米诺斯《教会史》第一章第九节——原注

[1229]见《提奥多西法典》“关于子女的权利”,载于《法律》第二篇、第三篇——原注

[1230]见载于《圣法》的《婚姻法典》——原注

[1231]见《新法辑览》第一百二十七篇第三章和第一百一十八篇第五章——原注

[1232]见《法律》第五十四篇中“婚姻的契约及其说明”——原注

[1233]见《法律》第五篇第四节中“关于奴隶主的权力”——原注

[1234]见保卢斯的《判决》第三章第四题第十五节——原注

[1235]《罗马古代史》第二卷——原注

[1236]《罗马古代史》第二卷——原注

[1237]《罗马古代史》第九卷——原注

[1238]《法律》第三卷——原注

[1239]《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九卷——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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