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三章:“习俗不允许一个人在国家认可之前携带武器”——原注
[786]《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三章:“于是在议会上,君主或父亲就将矛和盾交给他”——原注
[787]《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三章:“武器之于他,犹如长袍之于我们,是第一次荣誉的标志,此前他是家庭的一部分,此后他是公众的一部分”——原注
[788]见西奥多里克的言论,载于卡西奥多鲁斯《东哥特史》第一卷第38信——原注
[789]《利普埃尔法》第八十一条——原注
[790]《利普埃尔法》第八十七条——原注
[791]平民也不例外——原注
[792]查理五世1374年的一项敕令规定,圣路易的成年年龄为二十一岁——原注
[793]克洛蒂尔德为图尔的政治选择了两个勃艮第人克洛多米尔已经征服了勃艮第,但他的王国是图尔详细叙述见于图尔的格雷瓜尔的《法兰克教会史》第三卷——原注
[794]图尔的格雷瓜尔的《法兰克教会史》第五卷第一章:“他在圣诞日成为国王时,刚过了五岁生日”——原注
[795]克洛泰尔的私生子——译注
[796]见图尔的格雷瓜尔的《法兰克教会史》第七卷第二十三章——原注
[797]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教会史》第七卷第二十三章——原注
[798]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教会史》第二卷——原注
[799]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教会史》第二卷——原注
[800]《日耳曼尼亚志》第七章:“国王所拥有的权力,并非无限的或没有节制的……还有,惩治、捆绑、杖刑等行为,也不在国王权力范围之内”——原注
[801]恺撒的《高卢战记》第六卷第二十三节:“和平时期不设一般官员,各地方或村庄如有讼案,君主们亲自前去处理”——原注
[802]见图尔的格雷瓜尔《法兰克教会史》第二卷——原注
[803]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二章:“君主定小事,民众定大事,但君主有权过问可由民众决定之事”——原注
[804]864年的《秃头查理敕令》第六条:“全体民众通过后,法律交由君主颁行”——原注
[805]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二章:“他们可在民众会议上就有关死罪的控诉进行讨论”——原注
[806]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十一章:“操控着会议议程的僧侣们有权制止他人发言”——原注
[807]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七章——原注
[808]参阅克洛泰尔的560年大法第六条——原注
[809]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你这毒蛇,快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