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说了因此,这种风险越大,放贷者越要用极高的利息来压榨借贷人”
下一节标题为“海上贸易中的高利贷”,前面已有引用再下一节是第二十一节“罗马人的契约借贷和高利贷”,在第二十一节,作者写道:
“借贷行为除了是商业的,还有一种是民事的这种借贷要签订民事契约,利息和高利贷就是这种借贷的产物
“罗马官员们竭尽所能地讨好越来越有权的罗马平民,为他们制定法律,以使他们感到最快乐比如少收一部分应收本金和降低利率,甚至不允许收利息,也禁止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保民官往往提议解决债务关系来讨好民众
“维持这种变化持续发生的原因,是罗马的法律或公民表决制结果,罗马人越来越放肆地放高利贷因为债权人对契约失去了信心,因为他们发现平民兼有债务人与立法者和法官的双重身份欠债的平民要想获得贷款,就必须支付高额利息,因为他们的信誉已经不顶事了,何况对债权人而言,平民对变化不定的法律的抱怨始终是一种威胁因此,在罗马几乎看不到任何基于诚信的借贷;可怕的高利贷在罗马扎根极深,有时候,某种原因会将它毁灭,但它总能复活”
“西塞罗同我们说,罗马在他那个时代,利息是百分之三十四,在其他省更高,是百分之四十这种带有攻击性的弊端,是由法律过于严厉引起的一种法律就算它的初衷是保护良善,但若是太过严厉,也会催生出邪恶要知道,为贷款偿还利息是一方面,为遭到法律惩处的可能做出补偿也是一方面”
所以,对于有偿贷款,作者只谈及了两个方面:一个是有偿贷款和各国的商业活动的关系,一个是有偿贷款和罗马公民法的关系作者在第十九节第二段之所以对宗教立法者确立的法律和政治立法者确立的法律加以区分,原因就在这里他在那节为什么没有指明自己说的是基督教,因为他针对的不只是基督教,他若不这么做,就要使用其他特定词汇让基督教在它的领域内进行规定和引导如此一来,对于基督教的原则“永远不收取利息”——这也是基督教的普通条令,作者就要和神学家一起将其在各种情况下所受的限制一一罗列出来这条法令,穆斯林始终认同,但罗马人不是这并不是作者想要讨论的问题,作者想要讨论的问题是:如果有偿贷款遭遇的是广泛而无固定范围的限制,是无差别的各种方式的限制,那么不要说穆斯林的贸易将会崩溃,罗马人的共和国恐怕也保不住基督徒的商贸活动得以保全,和他们生活的地方没有这样严格的控制有很大关系可怕的高利贷在基督教国家并不存在,在穆斯林国家却不可或缺,罗马人以前也有高利贷
对于罗马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