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耳中,就成了混血儿和雪一样白;混血儿不如欧洲人白这种话,落入他的耳中,就成了混血儿黑得像煤一样我们不妨继续说下去
在《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二章谈到高利贷的部分共有四节论述各国的商业活动、分析世界各种政治制度对高利贷的影响,是前两节,也就是第十九节和刚刚谈到的第二十节的所有内容分析罗马人的高利贷为何会产生各种变化,则是后两节的所有内容可能是因为反对者自己是神学分析师、教规学家和神学家——当然他也可能只是其中的两个或其中的一个,也可能一个都不是,所以,忽然之间,作者在他口中也成了神学分析师、教规学家和神学家作者清楚,有偿贷款和基督教就其关系来说,差异极大,且前者受到的限制也非常多作者清楚,法学家和很多法院对于这一问题所持的观点与神学分析师和教规学家所持的观点不同,后者认为无偿这一一般原则应该受到限制,而前者认为这种限制过小作者并未将这些问题都放到书中讨论,他若真这么做,又能怎么说呢?有些人深入挖掘过这一问题,有些人将研究该问题作为自己毕生的追求,可作者很难将这个问题说清楚作者不过是个历史学家和法学家,这点通过批评者对他的四个小节的批驳,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大家不妨读一读第十九节:
“货币是价值的符号任何非货币的物品,在被需要时就被租用,显然,这种符号也要受到同样的对待然而,我们既可租用其他物品,也可购买其他物品,却只能租用本身作为物品价格的货币,而不能购买这是货币与其他物品的一个重大差别
“无息借钱这种行为,当然是善良的,但这只能是宗教的教训,写入民事法规里是行不通的这一点已成为大家的共识
“规定借贷的价格虽然是顺利进行贸易的必要条件,却不能规定得太高太高的借贷利息有可能使商人虽然通过贸易获得利润,却不够偿还利息,后果是一切生意都因此而瘫痪反过来看,商人同样有可能什么生意也做不了,因为放贷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利息,否则就没有人愿意放贷
“我说了一句错话,还是有人愿意放贷的放贷是社会各种事物发展的必然产物,不过,同样难以避免的,还有过去的各种混乱
“高利贷和有息贷款的概念在伊斯兰的法律中是混乱的,二者没有区别在伊斯兰国家里,越是严厉禁止借贷——放贷跟借贷绑在一起,因而也是违法的——放高利贷的行为就越猖獗,因为高额的利息才能补偿违法的风险
“在这些东方国家里,大部分人享受不到任何保障而且,贷款极有可能收不回钱,因为如果他们有钱,一定是实际握在手里的,借出去容易,能否收回来就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