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引用了很多罗马法的内容他的书,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对法兰西旧有的法律原则、罗马法以及圣路易的法律或条令的融合博马努瓦将法兰西旧有的法律原则和圣路易的法律融合到了一起,尽管他不太用罗马法
在我看来,我们常说的《条陈》一书,正是某位法官按照这两本书的原则写的,重点参考了德方丹那本这本法令汇编的书名告诉我们,它在编写时遵循的是巴黎、奥尔良,以及男爵法庭的习惯;该书的序言部分说得很清楚,整个国家,安茹和男爵领地的司法习惯都在这本书中所以,就像博马努瓦和德方丹的书针对的是克莱蒙特和维尔芒图瓦索,《条陈》一书,针对的是巴黎、奥尔良和安茹通过博马努瓦的言论,我们貌似可以认为,男爵们的法庭也采纳了圣路易的某些法律,所以作者说这本书也和男爵们的法庭有关[1632],并非全无道理
该书的作者明显是对圣路易的法律条令和当地的习惯法进行整合这本书将安茹古代的习惯法、当时推行的圣路易的法律条令和当时法兰西遵循的法律原则一一记录下来,所以是一本极有价值的书
该书是用文字对习惯和法律进行的整合,所以它和德方丹的书、博马努瓦的书不同,用的是命令的语气,这很容易理解
法兰西的法律原则和罗马法原本毫无关系,可是这本书却非要将它们放在一起,所以它有一个天然的缺陷,就是两个都不像
在法国,附庸和臣属的法庭不允许在得出判决结果之后,向另一个法庭提起上诉,那里的宣判方式和宣判使用的句子——“我宣布无罪”或“我宣布有罪”——都和罗马的群众性审判,非常接近,这点我很清楚可是古罗马的法律原则,这时用得非常少,用得较多的是后来被罗马皇帝们引入的那些法律原则,《条陈》之所以使用这些法律原则,是为了限制、约束、修改和延伸
第三十九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人们放弃了圣路易确立的司法模式相比于具体的审判方法,即何种审判方法最佳,这位君主更关心的是,如何用更好的审判模式替换旧有模式相比于制定新的法律,他更重要的目标是让人们对旧法心生厌恶不过,当他新法的弊端显露出来,很快就被另一种法律替换了
因此,对于圣路易的法律,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它为法律带来了某些变革的途径,而不是它为法兰西提供了新的法律原则;它修建了一条通往新法庭的路,而不是它创造了新的法庭当人们准备提起诉讼,很容易就能找到一个权威性较高的法院现在的审判标准和过去也不一样了,过去只是某些领地的习惯法,现在却有了广泛适用的法律原则随《条陈》而来的一般性判决,称得上史无前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