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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法国公民法的发生和发展(35)

既然房子已经修好,脚手架坏了,无关大局

因此,不要以为圣路易的法律只是一部优秀的法律,它发挥的作用要大得多在变革发生前,有时需要几百年的准备时间慢慢地,当时间到了,革命也就来了

国内案件的审理工作,几乎最终都会落到高等法院以前高等法院并不插手政治性和民事性的案子,只负责与公爵、伯爵、男爵、主教和修士相关的讼案,也就是说,只处理国王和他的附庸们的纠纷[1633]后来,高等法院开始全年工作,在那里工作的人常年在一起待着,另外,还设立了一些新的高等法院,以便完成所有审讯工作

高等法院刚刚成为常设机构,马上就开始编撰自己的案例集了今天被我们叫作“奥利姆实录”的案例集[1634],就是让·德·蒙吕克,在美男子菲利普掌权时,以巴黎高等法院为对象编撰的案例集

第四十节教皇敕谕的司法模式是如何产生的

人们从未有以罗马法为审判依据的法庭,却时常能看到以教会法为审判依据的教会法庭,再加上,人们对于世俗法庭和宗教法庭的界限,也没有清晰的认知,所以虽然司法模式确立了下来,但人们并未对其或者对罗马法的司法模式加以采用,而是采用了教会法的司法模式有些人[1635]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并不会注意负责裁决的是宗教法庭,还是世俗法庭,两者毫无二致[1636];同样的,有些类似的案件也是世俗法庭、宗教法庭都能审貌似只有此类案件——事涉领主和附庸的封建关系、非神职人员犯下的与宗教戒条无关的罪责[1637]——才是世俗法庭认为应该有自己处理的案件按理来说,牵扯协议和契约的案件,应该归世俗法庭负责,可是如果两方当事人更喜欢交给宗教法庭解决,也没什么不可以的;宗教法庭没有强迫世俗法庭对其判决加以施行的权力,可是它可以将其驱逐出教,作为逼迫对方接受其判决的筹码[1638]世俗法庭的工作人员如果想换一种审判方式,相比于他们并不熟悉的罗马法的审判模式,他们当然要选择宗教法的审判模式

第四十一节教会审判和世俗审判的起落更迭

不断扩张自己的司法权,对教会而言,并不是什么难事,因为握有民政权的是为数众多的领主教会的司法权强,领主的司法权便弱,而领主的司法权弱,国王的司法权便强国王的司法权可以慢慢将教会的司法权压制下去,让教会的司法权不得不臣服于自己高等法庭借鉴了宗教法庭审判时使用的好的和有效果的方法,等掉转头再看宗教法庭,发现已经都是弊端了君主的司法权越来越大,对于此种弊端的修正能力越来越强这些弊端对人的忍受力无疑是一种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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