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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法国公民法的发生和发展(33)

蓬蒂厄伯爵将成为继任者蓬蒂厄伯爵拒绝在其领地推行新司法体制,这点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1629]了

第三,从很多迹象中我们都可以看出,圣路易针对司法体制制定的《条陈》和我们如今看见的法典不是一回事,两者存在巨大差异法典对《条陈》的一再引用,表明它并不是《条陈》,只是解读《条陈》的著作另外,博马努瓦时常说到《条陈》,但他在谈及《条陈》时,指的不是将所有条例集合到一起的圣路易的那部《条陈》法典,只是圣路易的条例德方丹正是在圣路易掌权的时候[1630]开始写作的,他提到圣路易的《条陈》在若干年前就已经被执行过两次了所以说,圣路易的《条陈》比我刚刚谈到的那部法典要早仔细研究过那部法典,看看某些傻瓜附在书前破绽百出的序,我们基本可以断定,那部法典颁布于圣路易即将离世时或者已经离世时

第三十八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我们所谓的圣路易的《条陈》,并不是一本通俗易懂、清晰明了的法典它将法兰西的法律和罗马的法律写到了一起,有时一副立法者的语气,有时又一副法律顾问的语气有关民法的种种问题和案例,在该法中都能找到,所以这本法典到底是什么样的呢?想要弄清这点,就一定要将自己放在当时的环境下

对于当时法律的种种弊端,圣路易的做法是:想办法让人们对这些弊端心生不满,然后制定一套规则,让自己领地的法庭和附庸们的法庭遵守,他获得了极大的成功博马努瓦写作的时间是在圣路易刚刚过世的时候,按照他的说法,有很多领主的法庭采纳了圣路易制定的审判方法

这套规则,圣路易是为领主法庭制定的,只是一种示范,希望所有人都能学习,事实上也确实值得每个人学习,虽然没有成为通行全国的法律,但圣路易原本的目标,终究没有落空在他的努力下,弊端得以清除,人们知道了什么样的法律才是好法律在圣路易及其附庸们的法庭上,人们知道以什么样的司法程序进行审判,才更自然、合乎情理,更能满足道德、宗教、公共秩序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所以人们开始采纳新的司法程序进行审判,将旧的程序扔到了一边

如果没必要强制,便去劝说;如果没必要命令,就去引导,还有比这更睿智的做法吗?理性固有的力量是非常强大的,甚至势不可当有些人坚持不肯妥协,却不知道,他的不妥协正是因为获胜的是理性;很快,不愿妥协的人就会再次理性起来

为了让大家对法兰西的法律原则心生厌恶,圣路易让人大量翻译有关罗马法的书,让当时的法律工作者了解罗马法我们可以看到的首位预审学作者是德方丹[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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