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无踪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是:适用性高的一般法规的消失,导致了国库的消失;负责外省讼案的伯爵的消失,导致了以捍卫伯爵权威为主要工作的官员的消失
加佩王朝时期根本没有建立公诉人制度的可能性,因为当时决斗之风正日益盛行在《家乡大全》中,布提利亚将法官、拥有采地的臣子和执达吏称为司法官员《条陈》和博马努瓦的《博维西斯习惯法》记述了当时的司法追查方式,我们可以看看
在马略卡国王雅克二世的法律[1626]中,我发现他设立了一个和如今检察长职能类似的职位——国王检察长[1627]检察长的设立时间,明显是在司法形式改变之后
第三十七节人们将圣路易的《条陈》抛诸脑后的原因
《条陈》命中注定会迅速产生、衰老、覆灭就此,请允许我谈谈自己的几点意见
第一,圣路易《条陈》的前言确实有提到该法是为了在全国推行而制定的,但我认为事实并非如此几乎所有民事问题都能在这部具有普遍性的法律中找到相应规定,比如财产生前如何处置和在遗产中如何处置、女性的嫁妆和优待、采地的收入和特权、治安工作等但是,当时所有城市、市镇和村落都有自己的习惯法,除非将国王领地内已在使用的所有法律废除,否则,根本无法制定一部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民事法当时的君主得到了所有人的认可,但这并不表示制定一部集合各地所有习惯法的具有高度适用性的法律,是考虑周全的结果毕竟,有些东西在好坏参半时都不应该动,更不要说在利大于弊的时候了只要看到当时国家所处的环境——所有领主都痴迷于自己的主权和势力——你轻易就会明白,各地掌权者是不希望自己领地内的法律和风俗发生变化的
第二,我刚刚说的这些,再次证明,高等法院的男爵们和法律工作者并不认可《条陈》,亚眠市政厅收藏的一份手稿——迪康热曾引用过该手稿——也持此观点[1628]至于该法令制定的时间,其他手稿表示应该在1270年,圣路易攻打突尼斯之前考虑到圣路易发兵突尼斯的时间是1269年,所以这种说法未必是真的同样看到这点的迪康热先生猜测,该法颁布时,圣路易未在国内但是这种说法我一样不认同这种改革弄不好要引发暴乱和革命,圣路易不可能选自己不在法国的时候做这种事相比于其他措施,这种措施更需要紧密监控,一个虚软无力的摄政部门,是绝对完成不了的,何况,万一该措施未能成功,该摄政部门的某些大人物还能从中渔利至于这些大人物是谁,圣德尼修道院院长玛迪耶、內勒伯爵西蒙·德·克莱蒙特,这两个人若是不幸身亡,埃夫勒主教菲利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