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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法国公民法的发生和发展(31)

还是蛮族的其他法律,对于犯罪行为只有一个处理方法,就是罚款所有的事其实都被归结到赔偿损失上从某种程度上说,一切惩处都是民事性的,所有人都可以成为处罚者另一边,在处罚犯罪的问题上,罗马法规定的一些方式和公诉方职责差异较大,属于公众性

恐怕没人愿意去做公诉方的代表,与所有人决斗,所以司法决斗和设立公诉人的理念并不相容

在穆拉托里先生载入伦巴第法的首部法令汇编中,我发现,加洛林王朝有个诉讼代理人,代表的是公诉方[1610]但是,将这本法令汇编看完我才知道,我们今天的公诉人,也就是总检察长、国王检察官、领主检察官,和那时的诉讼代理人没有任何共同点相比于将这些诉讼代理人称为民事法律的统一管理者,更恰当的称谓应该是政治和家事条令的统一管理者这部法令汇编告诉我们,这些官员既不会对罪恶予以追究处罚,也不会对与未成年人、教会、个人状况相关的案件加以处理

司法决斗和设立公诉人的理念是冲突的,这点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了但在这本法令汇编中,我发现有个规定,与有权决斗的诉讼代理人有关这项规定是为亨利一世法典量身定制的,被穆拉托里先生加在了法典的后面[1611],说的是:“严禁任何杀父、弑兄、屠戮甥侄或其他亲属的人成为遗产继承人,他本人的财产将被没收至国库”总则明确记载着,为保证这笔本应收归国库的遗产能够顺利归入国库,保证国库利益不受侵犯,公诉代理人有权参加决斗

这些法令告诉我们,以下几类人才是会被公诉代理人问责的人:没有将所抓小偷儿送交伯爵者[1612];发动叛乱者;纠集民众攻击伯爵者[1613];违抗伯爵之命,对死刑犯实施救援者[1614];无视伯爵命令,维护小偷儿不肯将其送交教会诉讼代理人者[1615];向他国传递国王机密者[1616];携武器追击国王特派员者[1617];被君主或其诉讼代理人问责的藐视君王信函[1618]者;不接收君主货币者[1619]按照法律规定,被公诉代理人起诉的所有人,不管是哪种人,其财产都将被收入国库[1620]但是,就算出现以下各种情况,公诉代理人也不会出现在刑事案件中:决斗[1621];火灾[1622];在法庭上,法官被人杀害[1623];事涉个人身份[1624];事涉自由与压迫[1625]

这些法规的制定一方面是为了伦巴第法,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之后添加的敕谕,毫无疑问,加洛林王朝所用的方法,就是如此

当王朝覆灭,这些公诉代理人明显也会像其他省市的国王特派员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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