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公开审讯的方式是合宜的,而对后来建立的新政体来说,新的审讯程序更合适
按照为布提利亚著作写注的人所说,这种变革标志是1539年的法令在我看来,这种变化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从一个领主的辖区向另一个领主的辖区扩散开来,在此过程中,旧的审讯方式被各辖区陆续舍弃,圣路易的《条陈》也越来越完备事实上,博马努瓦曾经说过,除了需要提出挑战的部分使用的是公开取证的方式,其他部分在采取证词时用的都是秘密取证的方式当事人的言辞将被记录在案,既然决斗挑战已经消失,审讯自然不再公开
第三十五节诉讼支出
法国古代的世俗法庭根本没有规定诉讼的费用问题[1607],领主或领主的附庸从败诉方那里收取罚金,已经是很了不得的情况了在刑事案件中,决斗落败的一方将失去生命和财产,还有比这更重的处罚吗?在其他案件中,决斗落败的一方要向领主缴纳罚金,至于金额是多少,有时是一个定额,但有时则要看领主的意思,如此一来,人们难免要对判决结果忧心忡忡基于同样的理由,不需要决斗的案件也是如此考虑到首要受益人是领主,那么为诉讼出资的自然也该是领主,比如召集附庸、安排他们对案件进行审讯等另外,诉讼方是不需要为诉讼出钱的,毕竟讼案的审理工作基本都在当地进行,结案速度快,又没有后续那么多文件
诉讼费的问题出现在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这一程序之后,这正和符合德方丹的说法:当事人是从人们按照成文法即圣路易的新法提起诉讼时,开始需要缴纳诉讼费的但通常的规定是,只有以裁决不公为由才能向上级法院起诉,如此一来,也就无所谓诉讼费了;就算领主重新获得了案件的审判权,他也只能拿到一笔赔偿金,使用一年零一天引发纠纷的财产
不过,此类讼案的数量在上诉难度降低之后增加得非常快[1608],案件从一个法庭被移交到另一个法庭的情况接连不断,当事人频繁地离开居住地去法院出庭;新的诉讼方法的接连涌现不断延长结案时间;合理要求被越来越高明的技巧一再驳回;诉讼当事人故意潜逃让人去找;原诉人掏光了家底,被诉方却毫发无损;为诉讼奔忙的辅助人员数不胜数,公道正义却渺无踪迹;恶人却在无援之地找到了赚钱的门路种种情况都在告诉我们,为了让诉讼人知道约束,必须让他们缴纳诉讼费用,让他们为判决付费,让他们为不受惩处而使出的各种招数付费美男子查理颁布的那项总体原则[1609],为的就是这个
第三十六节公诉人
现在我们有处罚犯罪的公诉方,可过去没有,那时不管是萨利克法、李普艾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