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过去法官的工作[1603]
被控渎职的领主只是无权在自己的法庭上审判,这点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了不过,若被控的领主经常遭到此类起诉,那么他将必须支付六十锂的罚金给国王或此案的受理方——那位上级领主在上诉得到广泛认同后,只要领主的判决经上诉被改动了,领主就要缴纳罚金慢慢地,这种方式成了习惯,持续了很长时间,后来得到了鲁西永法令[1604]的承认,不过这种方式最终还是被废除了,因为它并不合理
第三十三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当原告以裁决不公为由对原审法官提起诉讼,就算他在决斗中取得胜利,也不表示他赢得了讼案,不过他若在决斗中落败,他的诉讼却一定输了实际上,原审中的败诉方无论如何都不会变成获胜方以裁决不公为由提起诉讼的人首先得和原审法官决斗,获胜后,还要和原审中的胜诉方决斗他通过前一次决斗让原判失去了法律效力,既然如此,后一场决斗的目标自然不是证明原审不公,而是要证明他的确应该提出上诉“法庭驳回上诉,法庭将上诉和上诉所控原审判决认定为无效”这种裁决方式产生的根源或许就在这里事实上,如果以裁决不公为由提起诉讼的原告未能在决斗中取胜,上诉被判无效不过是理所当然之事,但他若赢了这场决斗,原审判决和上诉自然要被判为无效,之后案件将被重审
上述内容确定无疑这种宣判方式和那些以调查为审判基础的案件没什么关系德拉罗什弗拉文先生认为,草创期的调查庭是不准用此种方式宣判的[1605]
第三十四节为什么诉讼程序后来不再公开
诉讼程序因为决斗而失去了私密性,原告和被告人尽皆知对此,博马努瓦写道[1606]:“证人必须将证言公之于众”
为布提利亚著作写注的人说,某些法律工作者和历史悠久的手写诉讼文件告诉他,法国古时候的某些刑事案件是公开审理的,至于审理的方式,和罗马公开审理的案件大致相同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是当时的人不识字文字让思想有了固定的形态,让机密有了被保留下来的可能可是,公开审讯是文字未曾出现时,唯一能够将思想固定下来的方式
那些审判者为领主附庸,或者审判者和辩论者均为领主附庸的案件,总会遇到某些变量为了帮助当事人回忆案情,每次审判都要求助于所谓的记忆程序为避免讼案永无终结之日,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向当事人发起挑战
后来有了私下审理的情况,原本全部公开的审讯工作,现在全都处于保密状态不管是盘问、审核、核实证词、对质,还是公诉人的结案陈词,全都保密,现在使用的正是此种做法对于过去的旧政体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