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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法国公民法的发生和发展(28)

按照圣路易在《条陈》中的说法,就是分为皇权控制区和非皇权控制区对于皇权控制区,国王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命令,可是对于男爵们的领地,国王必须和男爵们共同署名,或者由男爵们盖章或者让男爵们副署[1595],不然,他们可以在王命损害其财产时,拒不接受同样的,下级附庸和上级附庸也是如此对领主们来说,《条陈》不仅有利于他们,还非常重要可是《条陈》的颁布,并未征询过他们的意见,所以,该法令只得到了某些认同它的领主的认可罗贝尔是圣路易的儿子,他在克莱蒙特伯爵的领地接受了《条陈》,可是他的附庸们没有接受,他们认为该法令在这里不适用

第三十节关于上诉的见解

只要上诉就必须决斗,有些人说既然如此,那就该马上行动博马努瓦说[1596]:“必须在离开法庭前上诉,否则,将被视为放弃上诉,服从裁决[1597]”

第三十一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从《条陈》中我们可以知道,德方丹说[1598]的平民无权以裁决不公为由起诉领主法庭,是正确的[1599]德方丹还说[1600]:“所以,上帝是领主和平民间的唯一法官”

毫无疑问,平民之所以会失去以裁决不公为由起诉领主的权利,是因为司法决斗的规定法规和习俗一致认为,平民若想以裁决不公作为理由起诉领主,就必须参与决斗,即使决斗的对象是参审的领主手下的骑士因为对方以裁决不公作为诉讼理由,就让一个平民和一个骑士决斗,德方丹认为必须避免此种情况,于是提出一些弥补措施[1601]

在司法决斗日渐没落的过程中,新的诉讼习惯在慢慢养成当领主的裁决有失公允,自由民可以通过某种措施加以补救,可是平民却不能这样做,有人对此提出质疑于是,在上诉问题上,高等法院开始平等地对待自由民和平民

第三十二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当领主法庭被控裁决不公,领主必须当着上级领主的面为自己的法庭辩护,所以他必须出庭而当领主在领主法庭被控渎职时,基于同样的道理[1602],被控方应该和上诉人一起到上级法庭接受审判,如此,若领主被证明没有渎职,他就能马上重新开审了

这两种案件原本属于个案,可是因为各种上诉案件此起彼伏,后来它们就成了一般规则,通用于所有案件这使得领主终生都无法在自己的法庭审案,而只能去别人的法庭上审案;终生都无法审判自己的案件,而只能审判他人的案件这明显不合常理作为伐鲁瓦王朝的君主,菲利普下达了只有法官可被传唤的命令上诉者在上诉案件越来越多的过程中,慢慢成了诉讼辩护者,现在当事人所做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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