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附庸的人选,此时,当事人在向上级法院提起渎职诉讼时,起诉的自然应该是领主本人,不过被传唤上庭的不会是领主本人,只能是原本的被告[1571],这是基于对领主的尊重
如果领主表示自己可以接受审判,且在审判中获胜,案件会重新移交他的法庭,原告还要交六十苏的罚金给他[1572]不过,一旦证明他确实犯有渎职之罪,他将无法对此案进行审理[1573]事实上,原告以渎职为由提起诉讼,就是为了这个
领主的法庭只有一种情况会直接审讯领主本人,就是事关采地[1574]当限定日期全部逾期,法庭会召集重要人物对领主进行审讯[1575],只有经过国王的批准,得到国王的命令,才能传唤领主出庭受审附庸可以作为领主传唤他人的代言人,却无权传唤领主,所以传唤领主的不能是附庸[1576]
没有尽忠职守却让人做出了裁决的领主,在被指控为渎职之后,或许还会被指控为裁决不公[1577]
如果向上级法庭起诉领主渎职的附庸[1578],无法在诉讼中赢得胜利,他就必须对领主做出赔偿,至于赔偿的金额,全看领主的意思
根特人曾经因为弗兰德伯爵的法庭长时间未对自己的案件做出裁决,而向国王提起控诉可是最后这件讼案又被国王打回到弗兰德伯爵那里,因为以当时习惯法限定的时间而言,该领主审案的速度还是比较快的,最后他们六万锂之多的财产,都被该领主下令扣留了他们认为罚金太多,再次向国王提起上诉,国王却表示,如果伯爵愿意,他甚至可以收取更多的罚金这几次审判都是博马努瓦的亲身经历
附庸因生命、名誉受损而和领主发生的纠纷,或者因采地之外的财产而和领主发生的纠纷,在提交上级法院审理时,不能以渎职作为起诉的理由,事实上,本来就是上级领主法院负责这种讼案,而非领主法院德方丹说[1579],臣子没有审判领主本人的权力
这些事在当时的著述中描绘得并不清晰,我历经千辛万苦才将它们理顺清楚在一片杂乱中将它们找出并捋顺,和重新发掘没什么两样
第二十九节圣路易掌权的时期
我们从圣路易的法令和《条陈》[1580]中可以发现,在他的领地内,严禁司法决斗不过,他禁止的决斗,只是以裁决不公为由呈送到上级法庭的案件,而非男爵们的法庭所处理的案件[1581]
想以裁决不公为由对领主法庭提起诉讼[1582],必须先向原审法官发起挑战圣路易允许人们以裁决不公为由提起诉讼,但严禁决斗[1583],这种改变,可以称得上是革命性的
因为审判结果而对领主提起诉讼,在他看来,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