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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法国公民法的发生和发展(24)

律规则

对于裁决不公的指控,决斗是唯一的解决方案吗?当然不是,不仅这项指控不是,其他所有指控也一样不是在本书第二十五章我提到的某些例外,读者或许并未忘记此间,是否允许决斗要看上级领主的法庭的意思

因为任何人都不能和国王平起平坐、不能对国王提起诉讼,所以君主法庭做出的判决,是不允许以裁决不公为由要求上诉的,国王没有上级,他的法庭给出的裁决就是最终判决

这条基本法和政治法一样不可或缺,和公民法一样有助于填补司法实践的漏洞既然无人可以指控君主法庭的裁决不公,那么当领主担心他人指控自己裁决不公,或者发现有人准备提出此项控诉时,如果他认为此种控诉会对司法的公正性造成不利影响,他可以向国王的法庭提出申请,让那里的法官主审此案据德方丹所说,为了协助科比教士的法庭审理案件,国王菲利普曾经派出了枢密院的所有官员

如果领主的直属上级是国王,那么就算他无法从国王的法庭请到法官,他也可以在审案时将自己的法庭归到国王的法庭之下如果领主和国王之间还隔了好几层领主,那么他只能先向自己的领主求助,然后一层一层地汇报给国王

所以,现在这种上诉的做法,在当时虽然并不存在,人们甚至不知道什么是上诉,可是,国王终究是所有江河的源头、所有水流的归处,因此总有向国王求援的时候

第二十八节以渎职为由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领主法庭在为双方裁决时,故意拖延、回避或者拒绝审判,当事人可以将其告上上级法院

在加洛林王朝,所有伯爵手下都有一些在身份上归于领主,但在司法上不受领主制约的官员他们以伯爵之名负责各种大小案件的初审、复审和终审司法管辖权是他们之间唯一的区别,例如,能就死刑、自由和归还财产一类案件进行判决[1559]的,只能是伯爵,不能是百人长

同样的道理,由国王负责[1560]的是和政治秩序直接相关的重案、要案主教、教士和伯爵等都是重要人物,发生在他们之间的纠纷就属于和政治相关的重大案件,要由国王和他的首要附庸一起审理[1561]

某些作者认为国王的特使可以接手伯爵的讼案,我认为这种论调证据不足事实上,伯爵的特使和国王的特使没有从属关系,在司法权上,双方是平等的[1562]国王的特使一年主审四个月,剩下的八个月由伯爵的特使主审[1563],这是他们之间唯一的差别

如果一个人在初审时被判有罪,上诉后,在复审中再次被判有罪,他将被处以十五苏的罚金,或者让主审法官打十五下手板

如果伯爵和国王的特使担心自己权力有限,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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