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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法国公民法的发生和发展(23)

极高,于是领主的法庭开始负责所有案件的审理工作,就这样,不愿意也无力捍卫自己司法权的附庸最终丢掉了司法权

在宣布判决结果的时候,所有参与审理的法官都要到场[1553],因为如果有人认为裁决不公,就会询问参审法官是否认同该判决,这样他们就可以说“是”了德方丹说:“这是一件不可或缺也不容延误的事,因为这是礼貌问题,也是光明磊落之事”英国直到今天仍然遵循的做法——除非所有法官都支持死刑,否则禁止判处死刑——在我看来,源头正在此处

这表示,参与审判的大部分法官的意见决定了判决结果在支持者的数量和反对者的数量持平时,如果是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将有利于被告;如果是债务纠纷,判决结果将有利于欠债方;如果是遗产诉讼,判决结果将有利于被告

德方丹说,只有四位法官参审[1554],法官并未全部出席;最优秀的法官缺席,并不能成为附庸拒绝参与审判的借口这就像,他不能在战事紧急时,以士兵短缺为由拒绝援助他本应支援的领主一般不过,领主确实有责任让法庭具有威信力,让最英勇、最睿智的人出任法官我说这些是想要告诉大家,参与决斗和审讯是附庸应尽的义务,甚至以其性质来说,审讯其实和决斗没什么不同

如果领主认为某个附庸在审判中并不公允,他可以在自己的法庭上提出控告[1555]不过,忠于领主的誓言,要求附庸必须尊重领主;对附庸效忠之言的接纳,要求领主必须关照附庸因此以下两种情况,必须区分清楚:一、领主并未具体指出何处审理得不公正、不合宜[1556];二、确定无疑地指出某位臣属玩忽职守[1557]领主在前一种情况中找不到可以决斗的对象,因为他斥责的是他的法庭,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他自己;在后一种情况中,领主对自己某位附庸的名誉进行了指控,于是他可以与之决斗这种决斗是以捍卫公共秩序为目的的,所以决斗双方必定有人要丢掉身家性命

这种针对特殊背景而做的不可或缺的区分,后来有了更大的应用领域博马努瓦说,如果有人将裁决不公作为上诉理由,并指名道姓地斥责某个参审的附庸,这时必须决斗;不过,如果这个人只说案件审理得并不公允,那么是通过决斗解决,还是通过法律解决,可以由受到指控的附庸随意选择[1558]可是,抵制司法决斗是博马努瓦所处时代的基本原则,而被指控的附庸所拥有的选择权——也就是他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选择决斗——不仅和当时的名誉观相悖,也和他捍卫领主法庭的承诺相悖因此,博马努瓦谈到的这种区分,在我看来,并不是法国旧有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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