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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法国公民法的发生和发展(21)

到巴伐利亚法[1533]和《勃艮第法》[1534]都有挑战证人的情况,且完全不受限制,所以我认为这是古代习惯法演变之后的结果

阿戈巴尔[1535]和圣艾维特[1536]对我们前面提到的贡多巴德的法令极为排斥

圣艾维特说:“对于一个愿意起誓并宣称自己知道真相的人,为了捍卫真相而进行决斗自然不是什么难事,所以如果被告的证人发誓,说被告绝不会犯原告所控之罪,那么原告可以向证人提出决斗”这位国王居然彻底将证人不用决斗的路堵死了

第二十七节诉讼当事人以裁决不公为要求上诉,及领主的附庸决斗

彻底结束案件是决斗裁决的一项特质,它严禁重审、上诉[1537]所谓上诉,也就是罗马法和教会规定的要求上一级法院进行重审,而法兰西没有上诉的说法

一个崇尚武力、一味追逐名誉和脸面的民族,对此种司法程序完全没有概念同理,他们甚至可以将对付当事人的方法用到法官身上

在这个民族眼中,上诉不是要和对方用笔墨打一场官司,笔墨官司是后来的事,在他们看来,上诉就是挑战,必须拿起武器展开决斗并且见血

圣路易在其编写的《条陈》中,将上诉贬斥为寡廉鲜耻之事[1538]博马努瓦于是说,如果有人认为自己受到了领主的迫害[1539],想要起诉领主,首先他得向领主宣布自己将放弃采地,然后才能向领主的领主提出控诉,并向他的领主发起挑战同样的道理,如果领主想起诉自己的附庸,首先得和附庸解除从属关系,然后才能向上级领主起诉

认为领主判决有失公允进而提出上诉,和指控领主不公正、心存恶意没什么两样;如此指控自己的领主,无异于犯了谋逆之罪

因此,相比于将矛头直接指向领主,斥责他没有做出公正的判决,更合适的做法是对领主的附庸——那些组成法庭的人和那些主理法庭事物的人,提出指控指责附庸,一方面不必为谋逆罪担心;一方面等案件结束,也有辩白的空间

在审判的过程中对附庸进行指控,风险极高[1540]如果参与审讯的每个附庸都认为,法官宣布的判决结果是公正的,那么,你就必须逐个和所有附庸决斗[1541]如果指控发生在参与审判的附庸尚未发表意见时,那么,你需要与之决斗的就是所有见解相同的附庸[1542]诉讼当事人想要避开这一危险,可以要求领主下令,让附庸们逐一高声表明自己的立场[1543],并在第一个附庸阐述过自己的见解后、第二个附庸发表其看法前,当机立断对第一位附庸进行指控,说他是个说谎的恶人,污蔑自己如此一来,他就可以只和一个人决斗了

以审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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