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的惩罚,也被这几位皇帝废除了[1219]。但是,那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法规,则保持原来的严酷,也不撤除对个人的惩罚。
按照宗教的要求,维斯塔守护女必须始终忠贞不渝,因此,赋予她们子女权是一个正确的决定[1220]。同样道理,使不能结婚的士兵拥有丈夫权也是正确的决定[1221]。按照惯例,有些公民法对皇帝没有约束力,而奥古斯都豁免的两项是解放奴隶的权力[1222]和留下遗产的权力[1223],就是说,相关法律在这两项上都约束不到他。这些例外毕竟是极少数。但在后来,极少数的情况反而使法规得到执行,因为免受约束的范围被无限制地扩大了。
不顾公共事务做事的风气,已经通过某些哲学流派进入罗马帝国。共和国时期,这种风气的流行程度不可能这么高[1224],因为那时的每个人都沉浸在对战争与和平技艺的研究中。这种思想潮流产生了两种想法:一种认为要达到至善的境界,离不开冥想的生活;另一种认为应该远离家庭的关爱和烦恼。这种哲学所开启的思想,经由后来出现的基督教而固定成形。
帝国与教会僧侣,两者始终保持着某种关系,由此可以推出,基督教把自身的特性传给了法学。提奥多西亚努斯法典其实只不过是集成了多位身为基督教教徒之皇帝的法令,这一点我们一读便知。
曾有一位作者作词颂扬君士坦丁,[1225]他对君士坦丁说:“消除邪恶和敦化民俗,即是您制定法律的全部目的。有些古代法律制定出来的目的,似乎只是让天真的人迷乱,为此设下圈套,而如今您已废止这些诡计。”
可以肯定,君士坦丁更改法律的思想动机,或者与基督教的建立有关,或者就是基督教的至善境界。使主教们拥有权威的法律——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上,有了教会的司法权——是由第一种思想促成的。而削弱父权即剥夺父亲对子女财产所有权的法律[1226],就产生于这些法律。子女的依赖性已经达到极致,他们总是不充分关注已经确立的东西,因此,克服这种依赖性是宗教传播的必经之路。
那些为了达到基督教之至善境界而制定的法律所废除的,主要是帕匹亚法[1227]所规定的刑罚以及对不婚者和婚后无子女者的惩处。
“似乎是出于人类因自身努力即可不断增多壮大的观念才制定出这些法律,然而人口是增是减,实际是上帝的意愿。”一位教会史学家[1228]这样说道。
对于人类繁衍,宗教原则影响极大,有可能是激励,也有可能是抑制。受到激励的例子比如宗教促进了犹太人、穆斯林、波斯的祆教徒以及中国的人口增殖,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