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的例子比如基督教之后的罗马人。
时时处处都存在着关于节欲的说教。就性质而言,能够做到节欲的人恐怕非常少,故而这种品德更加完美。
那些允许夫妇各自按子女多少得到馈赠的十分之一法,没有被君士坦丁废除,却被小提奥多西废除了[1229]。
查士丁尼宣布,帕匹亚法所禁止的一切婚姻,都是有效的[1230]。帕匹亚法要求人们再婚,而查士丁尼则把优厚待遇给了不再婚者[1231]。
古法不允许剥夺人们结婚和生子的自然能力,那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按照过去的规定,只有不结婚才能接受遗产[1232],奴隶也必须在奴隶主面前发誓不结婚生子才能被释放[1233]。这个条件和这种誓言,均被帕匹亚法废除了[1234]。帝政时期留存下来的寡妇不得改嫁的规定,违背了古法,也是我们的法律所要求的,至善境界是其思想来源。
在信奉基督教之前,罗马人使结婚者和多子女者享有特权和荣誉。这些特权和荣誉,在任何一项法规中都没有被明文禁止,然而婚姻是谈不上荣耀的,因为享有优先地位的是独身。税务承包者的许多好处都被强制取消了,给出的条件是同时取消对其惩罚,这自然使人们想到了更容易的事,就是取消对他们的奖赏。
由于宗教方面的原因,独身先得到承认,很快又成为必需的。在这里,希望上帝不要怪我对基督教采用的独身制提出反对意见。可是,另外还有一种独身生活,面对它恐怕谁都要说些什么,都会提出反对。它形成于放荡的生活。通过天然的情感,如此生活的男女侵蚀着对方;他们所追求的两性结合,让他们越来越坏,有能够让他们变得更好的两性结合,但他们予以逃避。
已婚者容易受到有条件结婚却不结婚者的败坏,后者越多,越容易败坏前者。就像偷窃因小偷儿增多而增多一样,不忠于婚姻的事情由于不结婚者增多而增多。这一规律是符合自然的。
第二十二节关于弃婴
在弃婴行为的治理上,早期罗马人制定的法规已经很优秀了。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说,罗慕洛斯规定养育所有儿子和长女[1235]是公民不可推卸的义务。婴儿如果经最亲近的五位邻居检验后确定肢体不全或畸形,则可以抛弃。
那些准许父亲决定子女生死和禁止弃婴的法律,在罗慕洛斯看来有些过分了。为了进行调和,他规定,如果婴儿未满三岁,坚决不允许杀害[1236]。
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著作告诉我们,罗马历227年时还在实行着要求公民结婚并抚养所有子女的法律[1237],可知习俗一直在制衡着准许抛弃幼女的罗慕洛斯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