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五十岁以上的妇女[1202]。这就是说,法律必将惩治超过五十岁却还要结婚的女子。提比略使帕匹亚法变得更加严厉,因为他规定:六十岁的男子不得与未满五十岁的女子结婚。意思是法律同样会惩治超过六十岁还要结婚的男子。[1203]不过,提比略的这项规定,后来被克劳迪乌斯废除了[1204]。
意大利的气候适合采取这一切的措施,如果换成北方的气候,则不太允许。在北方,即便男子年满六十岁了,其精力依然旺盛;即便女子满五十岁,其生育能力也没有丧失殆尽。
奥古斯都规定:身为自由民的元老院元老[1205],可以娶获释的女奴[1206]。此举的目的是让男子不受不必要的限制来择偶。按照帕匹亚法律,元老不许娶获释女奴或女戏子[1207]。在乌尔比安执政时曾公布若干条元老院法令来规定,曾经是娼妓、女戏子或公开被判刑的女子,自由民不能娶以为妻[1208]。此类法规到了共和时期就几乎不再出现,因为这方面的乱局已经被监察官们结束。监察官们还采取了一些预防措施。
君士坦丁制定了一项法律[1209],使得所有地位尊贵的人都受到帕匹亚法禁令的约束——原先的约束范围只适用于元老院。但是,地位低下者是否受到约束,该项法律没有提及。当时的法律就是这样。根据《君士坦丁法》的规定,只有自由民要必须接受上述各种婚姻之禁令的约束。而更大力改进的查士丁尼则废除了君士坦丁的法律,从此之后,各种人都可以通婚,然而,从中产生的那种自由,是令人悲痛至极的。
拒不结婚显然就是违法,因而要受到同样的惩罚。违法的婚姻一旦由于妻子死亡而结束,娘家出嫁的钱财[1210]就要被撤销[1211],因此,对当事人来说,这种婚姻在民事上完全没有好处[1212]。
那些宣布谁是缺乏能力者的法律,其性质基本上是财政性的,而非政治性和民事性的,因为奥古斯都把这种人的遗产和遗赠收入了国库[1213]。对于沉重的负担,人们本来已经十分痛恨,现在又加深了一步,因为国家财政太过贪婪了。对这些法律的修正,在提比略掌权时已经成了必然形势[1214]。尼罗削减了用于奖赏告发者的国库钱财[1215],图拉真终止了财政上的变相掠夺[1216],而赛维卢斯直接修改了这些法律[1217]。法学家们按照这些法律判决时,不再那么严苛残忍,因为这些法律让他们觉得可恶和可恨。
为了减轻这些法律的严酷,几位皇帝还下令,享有夫权、子女权和三个子女权的人,还享有特权。[1218]这些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