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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气候何以影响民事奴隶法(8)

可靠来源,应交由官方解决

应该有法律规定,奴隶病了要有地方治,老了要有人养克劳德曾下发[667]被主人抛弃的生病又幸运活下来的奴隶可以获得自由的法令奴隶的自由,通过这项法令得到了保证,不过,我们期待的更好结果是,奴隶的生命也能得到保证

主人处死奴隶的行为如果是法律所允许的,那么,主人就是在以法官的身份行使此项权力为了避免该过程中出现暴力的可能,应有必要的程序,并交由法律制定出来

罗马曾禁止父亲处死子女,于是,对其子女的量刑就交给了法官,不过还是要参考父亲的意愿[668]关于主奴关系,做出类似规定也是正当的,如果主人掌握着奴隶的生死的话

摩西法既是原始的,又是严苛的,它规定:“买来的奴仆和婢女如果被主人当即棍打致死,主人就必须受到刑罚;如果是打后一天或两天才死去,则可以免刑”他们的公民法居然跟自然法一点儿关系也没有,难道真有这样一个民族吗?实在难以想象!

奴隶将自己转卖他人的要求是希腊法律[669]所准许的,如果原主人待他过度残暴的话,罗马的法律也有一项与此类似,不过是在后期[670]主人或奴隶两方,如果一方对另一方不满,就应该将他们分开

一个公民可以控告糟蹋自己奴隶的另一个公民应该允许奴隶获得民事自卫权,因为他们在柏拉图的法律[671]和大多数民族的法律中是没有自然自卫权的

斯巴达奴隶的遭遇是世间最大的不幸,他们如果受到欺侮或践踏,无处可以诉讼;他们可以为单个公民所有,也属于公众和所有人罗马人只会考虑主人的利益,哪怕受害者是奴隶[672]阿奎利亚法得以施行的时候,伤害一个奴隶等于是伤害一头牲畜,人们唯一关心的是,损伤给牲畜或奴隶造成的贬值而雅典[673]则会用重刑——有时甚至是死刑——惩罚虐待他人奴隶的人雅典法律有一点是相当合理的,就是既然奴隶已经失去人身自由,就要确保其生命安全

第十八节还奴隶以自由

在共和政体下,如果奴隶过多,显然应该恢复其中一部分的自由这样可以避免过多奴隶管理上的困难,但麻烦的是,过多解放的奴隶对共和国来说也可能是一项负担,因为他们就可能出现生存危机;而且,严重的还可能给共和国造成威胁,如同蓄奴过多时造成的威胁一样因此,法律必须要兼顾两方面的困难

在这个问题上做出决定是很难的,这种困难体现在罗马所颁布的许多法律和元老院法令,对奴隶或有利或无利,对释奴一事来说或是阻碍或是方便甚至人们曾一度不敢制定这方面的法律皇帝尼罗掌权时[674],元老院曾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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