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构监禁能为自己的行为提供保证的公民,自由就将不复存在,除非监禁他们的理由是因被控告触犯了法律所规定的重罪而必须立即追究,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依然是真正自由的,因为对他们的约束仅仅来自法律
但是,假使某些行为被立法机构认定是针对国家的诡计,或内外串通的情报,将对立法机构构成威胁的,立法机构可以准许行政机构逮捕可疑的公民,但是这个时间应是有限定的,而且不宜过长在这段时间内这些人是没有人身自由的,这也是为了长久的、真正的自由
这是斯巴达监察官和威尼斯国家监察官暴行唯一的、合理的补救措施
一个自由国家,执掌立法权的应该是所有人民,因为,自由精神会在那里每一个人的身上体现,而他们都有自我管控的能力然而,这在小国却有诸多不便,而在大国更是无法实现,所以,人民无法做的事应该借助于他们的代表
对于立法机构的人选而言,最好是一个重要地区选出一个代表,由居民慎重选择,而不是在全国范围内优中选优因为,相对于其他城市,人们更了解自己的城市想要什么;相对于其他同胞,则更了解自己邻居的能力
民主也有一个很大的缺陷,那就是人民完全不具备参与各种事务讨论的能力,而这恰恰是代表的长处
代表既然接受了选举,就等于接受了选民的委托,说出来的话就要深得人民的心声然而,代表却要清楚自己接受的是整体委托,而不是要具体到每一件事,就像德意志议会那样否则,每个代表都将成为其他代表的主人,没有效率可言,一个代表出尔反尔,全国人民委托的事情都将受到影响
西德尼[397]先生有句话说得非常好:议员如果代表的是一群人民,他们就应向他们所代表的人民汇报,就像荷兰那样;如果像在英国那样,代表的是市镇,那就不是一回事了
各个地区的公民,除了被排除在人民之外的、根本就没有个人意愿的、卑贱的人之外,都应有投票选举代表的权利
一味地赋予人民有权通过某项需要付诸行动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执行的决议的权利,是古代共和国一大缺点,殊不知,他们根本没有那个能力所以,更适合他们能力的、唯一能做的,便是认真挑选为自己参与治国的代表因为,人们往往都是不知道其他人的具体能力,却知道谁确实比其他人更有能力
参与立法或监督已经制定的法律是否得到执行,才是代表机构的能力所在,可以说,也只有它能做好,但它却不能完成做出某项需要付诸行动的决议的事情,所以,代表机构应该以前者为理由选出,而不是后者
不论是在哪一个国家,都有一些鹤立鸡群的人,或因出身,或因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