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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政治制度与确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之间的关系(3)

,就是因为在这个国家苏丹完全掌控三种权力意大利诸共和国三种权力同样是集中的,为了保全、保护自己,而采用与土耳其一样暴烈的手段,从他们设立的国家监察官[395]、设置的随时可以供告密者使用的检举箱,我们就不难看出,结果是那里的自由连君主国都不如而在其他大多数欧洲国家,国王只行使立法权与行政权,司法权则交由臣民来行使,它们的政体就明显宽和得多

那么,公民在这些共和国里可能处于什么样的境况呢?我们不妨看一下由官吏组成的法律执行机构,同时拥有立法者所应有的一切权力,所以,践踏国家、摧残公民就变成了很简单的事情,一切由它的意愿所定

在那里,尽管表面看不出专制君主那种情景,人们却实实在在感受到了专制的存在,因为权力都是集中的

因此,只要哪个君主致力于独揽大权,那就是他实行专制的开始欧洲有好几位这样的国王,国家一切要职都被他们独揽

那些世袭的纯粹的意大利贵族政权,在我看来与亚洲的专制主义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之所以有的时候官僚政治会比较温和,是因为官员数量较多,各种机构相互作用,再加上各贵族意图不相同,政治就显得比较宽和在威尼斯,虽然立法权由大议会执掌,行政权由元老团执掌,司法权由四十人团执掌,但是依然有不少弊端,原因是来自同一集团的官员组成了这些不同的机构,因此实际上三权基本还是合而为一的,所不同的只是形式而已

执掌司法权的人员应来自民众,由选举产生[396],而不能交给元老团这个常设的机构而这些人员的选定,也应该是定期的,每年按照法律的规定选出,而后组成法院,法院的任期不能是固定的,一切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如此一来,司法权便不再令人毛骨悚然了,因为它不再专属于哪个阶层,也不专属哪种职业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成了一个看不见,甚至说是一个不存在的权力了

在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中,罪犯甚至可以被赋予依法选择法官的权利,最起码被许可要求某个或某些法官回避,而剩余的就可以看作罪犯选定的法官

同时,可以把体现国家一般意志和执行国家一般意志的权力,交给一些指定官员或常设机构,行使此两项权力均不能以任何个人为对象

只有以精确的法律条文写下的判决书,才能让社会中生活的人们明白,自己对社会到底应尽什么样的义务这就要求法官有法可依,而不是凭空主观议定

在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中,为了不让被告人有落入会对自己施暴的人之手的感觉,法官的人选甚至要以与被告地位相同,或者说是以可以与被告平起平坐为前提

如果立法机构任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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