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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政治制度与确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之间的关系(18)

开宣布只能由执政官来审讯他,完全不顾瓦雷烈法的精神平民则宣称只能由他们单独审讯科里奥兰,也把瓦雷烈法抛到了一边而且他们这样说也这样做,真的审讯了科里奥兰

这种情况由十二铜表法发生了改变十二铜表法规定,只有百人团人民会议[458]才能审理那些与公民生命相关的案件,从那以后,只有那些课处罚金的罪行才能由平民或按照部落划分的人民会议审理极刑只有按照法律才能判处,而只要按照平民法就可以判处课处罚金

十二铜表法的这种规定对平民和元老院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恰当的调解,是十分有智慧的平民和元老院必须共同协调合作才行,因为他们的职能是由刑罚的轻重和罪行的性质决定的

瓦雷烈法废除了罗马政体中关于英雄时代希腊各君王政体的所有残留事物执政官推动了惩治犯罪的权力一切罪行必须划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与公民和公民的关系相关的;一是与国家和公民关系中的国家相关的虽然它们都涉及公众,但第一种情况称为私罪,第二种情况称为公罪公罪由人民亲自进行审理,私罪则由人民通过一个特别委员会任命的检察官进行审理这个检察官往往是一位官员,有时也许是人民从普通百姓中挑选出来的,十二铜表法说起过这个职务[459],它叫重罪检察官

这种审判是通过法庭进行的,法庭则是由主任法官通过抽签选出许多法官组成的,而主任法官则是由那位检察官任命的[460]

为了更好地了解在这件事情上各种权力是怎样相互制衡的,我们必须知道,元老院也参与检察官的任命有的时候元老院会命令保民官召集人民开会,在会议上任命一位裁判官[461],有的时候则会挑选一个独裁官执行裁判官的职务[462]另外,从狄特·李维的《罗马编年史》所记述的卢西乌斯·西庇阿案件我们可以看到[463],有的时候,人民会任命一个官员,让他就某一罪行向元老院提出任命一位裁判官的请求

上面所提到的各种职务的一部分在罗马604年[464]成为常设职务[465]慢慢地,一切刑事案件都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型,统称为长久问题后来又设立了许多审判官,长久问题中的某一类问题则由某一审判官负责管理在一年之中,这些审判官拥有审理各自管辖的案件的权力,他们在一年之后担任行省长官的职务

在迦太基,那些终身任职的法官组成了百人元老院[466]但是在罗马,法官的身份只在审理案子的时候才具备,所以那里的法官任期还不到一年,而审判官的任期只有一年这种制度在一些政体中对自由非常有益,这一点读者在本书的第六章已经看到了

在格拉古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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