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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80)

1838]参见各种法令集,本笃会神甫曾经写过一本名为《法兰西历史学家》的著作,该书第五卷卷末的各项条令尤其应重点参阅——原注

[1839]马库尔弗《法规》第一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查理曼771年发布的条例;马泰那《外史集》第十一集:“现赐予各公共法官以司法权,用以管制当地所有居民,以及密尔贝克教堂和修道院的所有人——无论是自由民还是奴隶”——原注

[1840]《乡村司法制度》——原注

[1841]迪康热《晚期拉丁语和希腊词汇》中的词条——原注

[1842]参见马库尔弗《法规》第三条和第四条——原注

[1843]《李普艾尔法》第五十八篇第一节:“能够向他们提供司法援助的地方只有一个,就是释放他们的地方”——原注

[1844]拉丁文为——原注

[1845]拉丁文为——原注

[1846]《图卢兹主教圣日尔梅尼乌斯传》,5月16日,保朗杜斯出版——原注

[1847]参见《圣梅莱尼沃斯传》和《圣代尹柯尔传》——原注

[1848]“严禁本地有土地的主教或权贵任命外地人为法官和参审人员,外地人无权参与审讯、主持审讯工作”载于615年巴黎公会议的会议文件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原注

[1849]《伦巴第法》第二卷第四十四篇第二章,林登勃洛克版——原注

[1850]《伦巴第法》第二卷第四十四篇第二章:“拥有土地的奴隶,旧约的信徒或刚刚获得土地的人”——原注

[1851]858年圣谕第七条:“教士生活的地方,有教会附庸效命且受教会豁免权保护的土地”载于《谕令集》第108页——原注

[1852]载于《巴伐利亚法》第七条,林登勃洛克版第三条第444页:“第一件需要明确的事情是,对于生活在教会土地上的人,他的财产也好,居住权也好,都受教会辖制,无论他是死是活,教会都有司法权”——原注

[1853]857年基耶茨公会议文件第四条,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96页——原注

[1854]林登勃洛克版《巴伐利亚法》第三篇第十三章——原注

[1855]《日耳曼法》第八十五篇——原注

[1856]595年敕令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巴吕兹版,第19页:“还有一种可能的情况,就是在一个百人长的辖区内,另一个百人长追赶并发现了盗贼;如果某位家臣没有尽力驱逐自己辖区内的窃贼,或者他以为此人并不是窃贼”——原注

[1857]希尔德贝545年颁布敕令的第二条和第三条:“如果可以证明窃贼确实存在,则不必缴纳罚款;如果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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