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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78)

[1799]法庭或者庭审——原注

[1800]安赞基世《敕令集录》第四卷第五十七条;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615页;815年怯懦者路易颁布的第五道敕令的第十四条,载于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615页——原注

[1801]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一卷第490页,“我们的人,主教或教士的人,或是得到过恩赏的人,或是有私产的人”——原注

[1802]参见威廉·朗巴尔的《安格尔古代法律》——原注

[1803]在“satrapa”一词的注释中——原注

[1804]负责主持审讯工作、统领军队的,还有教会的助理教士——原注

[1805]参见马库尔弗的《法规》第一卷第八条其中有一封信是写给公爵、地方官员或伯爵的,信中指明了他们既有司法管理权又有税收管理权——原注

[1806]弗雷德伽尤斯《编年史》第七十八章,636年——原注

[1807]图尔的格雷瓜尔所著的《法兰克史》第五卷,580年以前——原注

[1808]也就是法兰克自由民的审判会议——原注

[1809]我在本书第二十八章第二十八节和第三十一章第八节曾经谈及这一问题,大家不妨将两者结合起来理解——原注

[1810]拉丁文为参加审判的有时全都是知名人士参见马库尔弗《法规》第二章附件——原注

[1811]还有征收过桥费、渡河费的权力,这点我在前面提到过——原注

[1812]参见《李普艾尔法》第八十九篇,另见《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二篇第九节——原注

[1813]参见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法律有权对一个父亲和一个亲属之间的仇恨和友情进行裁定,可是,总有一些可以法外开恩的事,就算是杀人罪,如果愿意拿出一些格罗升和小牲畜作为赔偿,也可以免罪这种赔偿,受害者的亲属愿意接受”——原注

[1814]《萨利克法》第五十八章第一节、第十八章第三节——原注

[1815]参见《萨利克法》第三篇至第六篇,介绍了偷盗牲畜的处罚——原注

[1816]《伦巴第法》第一卷第七篇第十五节——原注

[1817]参见《安格尔法》第一篇第一节、第二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巴伐利亚法》第一篇第八章和第十章;《弗里斯兰法》第十五篇——原注

[1818]《巴伐利亚法》第二篇第二十章——原注

[1819]《巴伐利亚法》限定的家族有:霍吉特拉、欧扎、萨加纳、哈毕勒夸、阿尼耶纳——原注

[1820]伊纳法对一条命值多少钱,又值多少土地进行了规定参见《伊纳君主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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