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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64)

九篇第四节、第六十八篇第五节;另见《李普艾尔法》803年所附的怯懦者路易的敕谕第二十八条——原注

[1461]见《李普艾尔法》——原注

[1462]在它之外,还有别的蛮夷法律接受沸水取证——原注

[1463]《萨利克法》第五十六篇——原注

[1464]《萨利克法》第五十六篇——原注

[1465]塔西佗的话“这种特征在所有人身上都能看到”,就是证据参见《日耳曼尼亚志》第四卷第二章——原注

[1466]按照维莱犹斯·帕特库鲁斯的说法,决斗是日耳曼人处理问题的唯一方法参见《罗马史》第二卷第一百一十八章——原注

[1467]见蛮族的法律,另见博马努瓦的《博维西斯习惯法》,该书所述情况在时间上更近一些——原注

[1468]见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安格尔法》第十四章,该法将沸水取证定性为辅助措施——原注

[1469]见《图林根法》第十四篇——原注

[1470]《李普艾尔法》第三十一章第五节可见——原注

[1471]“只要我们的国王不反对,辩护时将遵循《法兰克法》”——原注

[1472]见《李普艾尔法》第五十九篇第四节、第六十七篇第五节——原注

[1473]《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五篇第三十四章——原注

[1474]公元962年——原注

[1475]见《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五篇第三十四章:“意大利显贵纷纷表示此种行为非常可耻,要求伟大的皇帝修订法律以杜绝此事”——原注

[1476]时间是988年——原注

[1477]见《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五章第三十三节该法的制定者,在穆拉托里先生所用的版本里,被认定为居伊皇帝——原注

[1478]见《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五篇第二十三节——原注

[1479]见卡西奥多鲁斯的《东哥特史》第三卷第二十三封信和第二十四封信——原注

[1480]《怯懦者路易》的作者,姓名不可考,写道:“苏尼拉指控巴塞罗那伯爵贝拉做了和自己誓言不符之事,后来去了皇宫,贝拉和苏尼拉都是哥特人,既然如此,理当遵循他们的特殊法律在马上进行决斗,最后落败的是苏尼拉”——原注

[1481]见《伦巴第法》第一卷第四篇、第九篇第二十三节;第二卷第三十五篇第四节、第五节,第五十五篇第一节至第三节《罗塔里法》;《路易普朗法规》第十五节——原注

[1482]当时进行司法立誓的地点是教堂墨洛温王朝的时候,皇宫有专门用来处理纠纷的小教堂参见马库尔弗《法规》第一卷第三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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