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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0)

此案又改判了——原注

[188]塔西佗(55—120),古罗马历史学家,在罗马史学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译注

[189]参阅塔西佗《编年史》第二卷第二十四章——原注

[190]参阅塔西佗《编年史》第五卷——原注

[191]参阅《历史》第五卷——原注

索西穆斯:希腊第四十一任教皇——译注

[192]阿卡狄乌斯(377—408),东罗马帝国的一位皇帝——译注

[193]这样的混乱现象在小狄奥多西统治期间也发生过——原注

[194]查士丁尼(483—565),东罗马帝国的一位皇帝——译注

[195]参阅《秘史》——原注

[196]罗马的执政官之一——译注

[197]参阅《民法全集》第二卷第二十四章“法学溯源”——原注

[198]参阅狄特·李维《古罗马史》第一代第三章第四十四节阿皮乌斯看到这位女子的父亲没有出庭,就意识到这是一个枉法的好时机——原注

[199]参阅塔西佗的《编年史》第五卷第三十章对这些告密者的奖金,塔西佗曾提起过——原注

[200]参阅柏拉图的《法篇》第九卷——原注

[201]就这一点而言,中国的情形与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是一样的,后面的篇章中,我会加以说明——原注

[202]在让·布提利亚的《乡村记录全集》1512年哥特版中,第二卷第198页就有这样的记载:“想要得到保释,贵族要交纳60锂的保释金,非贵族则是40苏”另外,在博马努瓦的《博维辛斯的习惯法》第三十六章第61页也有同样的记载——原注

锂、苏:古法兰西货币单位,1锂相当于20苏——译注

[203]详情参阅德方丹的《诤言》第十三章,特别是在第22条,描述得更为详细——原注

[204]《瓦雷烈法》由瓦雷烈·普勃里科拉所著,此后又经历了两次修改,修改者皆是瓦雷烈同族官吏,这一点,狄特·李维在《古罗马史》第十章第五节中曾谈到过目的只是为了完善其措施,增强其存活力,而不是使该法的力量加强——原注

[205]《拜尔希安法》制定于公元前300年,也就是罗马建国第454年,为的就是对公民的保护——原注

[206]狄特·李维在《古罗马史》中这样说道:“只是被认为是一种恶劣行径,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处罚”——原注

[207]这里指的是裂鼻或者割耳——原注

[208]详情参阅色诺芬的《希腊史》,其第二卷第二章第二十节至第二十二节有记述——原注

吕山德:斯巴达海军将领——译注

[209]详情参阅《道德论集》,第十四章“论国务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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