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人决斗所以说,那时的司法决斗非常普遍
第二十节名誉问题是怎么出现的
在蛮族的法律中,有很多谜团让人始终摸不着头脑按照弗里斯兰法,若有人因为受到棍棒袭击而惨遭不幸,那么他可以得到半苏的赔偿,这未免太少可是他受伤所得的赔偿却高于半苏,就算他受的伤非常轻也一样[1492]按照萨利克法,如果一个自由民被另一个自由民用棍棒敲击三下,在没有流血的情况下,他可以得到三苏的赔偿金;而在流血的情况下,他可以得到十五苏的赔偿金,这个金额和遭到铁器袭击的赔偿金额是一样的,也就是说,伤势越重,赔偿金越高伦巴第法[1493]根据敲击数量的不同,一下、两下、三下,还是四下,规定了不同的罚款金额可是现在不是这样,打一下和打十万下受到的惩处是一样的
按照查理曼法[1494]——后被归入了伦巴第法,决斗者应以棍棒为武器这可能是对神职人员的一种妥协,也可能是为了让越来越普遍的决斗少一些流血伤亡而采取的举措按照怯懦者路易的敕谕,既可以用棍棒决斗,也可以用刀剑决斗[1495]不过后来,除了农奴,没人会用棍棒决斗[1496]
这时,名誉问题的某些要素已经显现并固定下来了原诉人将某人违法一事告知法官,被告表示自己并未违法,对方在诬陷他[1497],法官于是命令双方展开决斗就这样,规则形成了:如果有人说你说谎,为了澄清真相,你必须要和他展开决斗
决斗之言只要说了,就不能收回出尔反尔是会受到惩罚的[1498]于是有了这样的通例:只要不想丧失名誉,就必须一诺千金
绅士们的决斗发生在马上,以刀剑为武器[1499];平民的决斗发生在地上,以棍棒为武器人们之所以将棍棒视为羞辱性武器[1500],原因就在这里,人们认为只有侮辱你为平民的人才会用棍棒攻击你
在决斗中,唯有不以护具遮挡面部的人,才会伤到脸颊[1501]被人扇耳光意味着对方说你是平民,所以必须通过鲜血来洗清这一羞辱
日耳曼各个民族的人和我们一样看重名誉,甚至可以说他们比我们更看重名誉因此,就算亲戚关系极远的人,对于羞辱,也会有一样的感受,这是他们各项法律的基调按照伦巴第法,若有人带着一大堆随从在毫无预兆的情况下殴打某人,却只是为了羞辱和戏耍对方,那么杀人需要支付多少赔偿金,他就需要支付半数给遭到袭击的人[1502];如果他为了羞辱对方,不仅打了他还将他绑了起来,那么支付的赔偿金就是杀人赔偿金的四分之三[1503]
所以说,我们的祖先将脸面和名誉看得非常重,却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