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因此,就像君主政体建立时,人们放弃了日耳曼的习惯法选择了成文法一样,在若干世纪之后,大家又放弃成文法再次选择了习惯法biqugo☆cc
第十二节地方性习惯法、蛮族法和罗马法的传承
很多历史资料表明,地方性法律在墨洛温王朝和加洛林王朝时期就已经存在了biqugo☆cc地方性风俗[1448]、旧习惯[1449]、传统[1450]、法律和习惯法[1451],在这些资料中都有谈及biqugo☆cc在某些作者眼中,习惯法等同于蛮族的法律,而蛮族的法律等同于罗马法biqugo☆cc但我并不这么认为,且能提供证据biqugo☆cc按照国王百彬的谕令,一个没有法律的地方应该遵守习惯法,习惯法则要服从于法律[1452]biqugo☆cc所有古代文献都不认同蛮族法律必须服从罗马法这种说法,连蛮族法律自身也一直都在驳斥此种论调biqugo☆cc
蛮族法律是属人法而非习惯法,不仅如此,它还将习惯法拉入了它们的法律之中biqugo☆cc比如,萨利克法虽然是一种属人法,可是如果某个地方生活的都是萨利安法兰克人,那么在这个地方这些萨利安法兰克人眼中,它就是属地法,只有其他地区的法兰克人,才会认为它是属人法biqugo☆cc如果在某个地方,萨利克法是属地法,那么那里的勃艮第人、日耳曼尼亚人或罗马人在解决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时,就必须依从本族的法律;而遵从这些法律得到的众多判决结果,最终会让这里拥有新的习惯法biqugo☆cc对于百彬的法律体制来说,这是最好的解读biqugo☆cc如果处理案件时遵循的不是萨利克法,那么这些习惯自然会对当地的法兰克人造成影响,可是如果在处理案件时,习惯比萨利克法发挥了更大的作用,那这中间一定有问题biqugo☆cc
因此,任何地方都有一种支配性的法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习惯,当两者没有发生冲突的时候,这些习惯可以对支配法律进行补充biqugo☆cc
对于非属地法来说,这些习惯甚至有机会成为补充性的法律biqugo☆cc还是上面那个例子,在某个地方,萨利克法是属地法,勃艮第人遵循的是《勃艮第法》,而当《勃艮第法》没有任何文字规定能对案件进行裁定时,此案无疑只能交给当地的习惯法解决biqugo☆cc
百彬掌权时期,法律的力量比习惯法大,可是很快,法律就被习惯法打败了biqugo☆cc新法律是针对新病症的一剂新药,所以我们不妨这样想,相比于法律,人们自百彬时代起就已经更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