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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罗马继承法的根源和发展(7)

继承权的可能性bqgdo⊙ cc沃科尼乌斯法严禁女性成为遗产继承人,但巴比安法表示,在某种情况下,女性可以成为遗产继承人bqgdo⊙ cc

妻子[1377]有权按照丈夫所立遗嘱继承遗产,尤其是生养过子女的妻子;母亲可以按照他族遗嘱接收遗产bqgdo⊙ cc这些都与沃科尼乌斯法相悖,不过有一点应当指出,即虽然做了这样的规定,可是沃科尼乌斯法的宗旨并未被彻底舍弃bqgdo⊙ cc例如巴比安法规定[1378],没有血缘关系的外人若想成为立遗嘱者所有遗产的继承人,如果该外人是男性,他需要有一个子嗣[1379];若该外人是女性,她需要有三个子嗣[1380]bqgdo⊙ cc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巴比安法表示,有三个孩子的妻子可以成为遗产继承人,可这针对的是族外之人的遗嘱;如果是亲戚间的遗产继承,沃科尼乌斯法的效力就完全不曾被巴比安法遏制了[1381],当然,这种情况到后来也发生了改变bqgdo⊙ cc

在各个国家涌入的财富的侵蚀下,罗马的民风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想让女性崇尚节俭,已无任何可能性bqgdo⊙ cc据哈德良时期的奥卢斯·格利乌斯[1382]说,在那一时期基本已经无人遵守沃科尼乌斯法了,它淹没在城邦奢靡的风气中bqgdo⊙ cc因此,尼杰尔时期的保卢斯在《判决》[1383]一书中,亚历山大·塞维努斯时期的乌尔比安在《纪要》[1384]一书中,均说只有血缘关系较远的男系姐妹,才会按照沃科尼乌斯法被剥夺遗产继承权bqgdo⊙ cc

起初罗马古法非常严苛,能够让法官有所动摇的只有公正、克制和恰当bqgdo⊙ cc

我们可以看到,罗马古法严禁母亲成为子女遗产的拥有者,而沃科尼乌斯法则为此种剥夺母亲继承权的行为提供了一个理由bqgdo⊙ cc不过,为了安抚失去子女的母亲们,皇帝克劳德赐予她们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bqgdo⊙ cc哈德良[1385]掌权的时候,特杜利安元老院发布条令,表示女性自由民如有三个孩子,将有遗产继承权;获得自由的女奴,如有四个孩子,可以获得遗产继承权bqgdo⊙ cc元老院的此项法令无疑是对巴比安法进行了扩展,按照这一条令,女性在此种情况下,若有他族之人愿意赠予遗产,她们有权接受bqgdo⊙ cc按照查士丁尼法[1386],女性无论有多少子女,都有继承遗产的权利bqgdo⊙ cc

在某些因素的影响下,严禁女性成为遗产继承人的法律失去了效力,慢慢地,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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