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但事实并非如此,虽然到了后来这种做法已经无法实现,可是一开始是存在的bqgdo⊙ cc从乌尔比安的《纪要》中,我们可以找到证据证明[1352],后来关于遗产处理的大部分法律,其根源都是这种通过称量售卖遗产的方式bqgdo⊙ cc聋子听不见购买出身的人在说什么,哑巴无法告诉别人财产的名号,浪荡汉完全没有参与管理工作的资格,以致无法出售自己的财产,所以聋子、哑巴和浪荡汉是没有立遗嘱的权利的bqgdo⊙ cc我想我不需要再给出其他例子了bqgdo⊙ cc
不管是普通合约还是遗嘱,都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思,都在私法范围内,所以在大部分国家,相比于普通合约,遗嘱并没有更复杂的格式要求bqgdo⊙ cc不过罗马人对遗嘱的格式要求却比其他合约复杂,因为在那里,遗嘱是归公法负责的[1353]bqgdo⊙ cc法国有些地区采用的是罗马的法律,所以直到现在还是那样bqgdo⊙ cc
就像我说的,作为一项人民的法律,遗嘱应该具有强制性,在书写时应该选择直接的、命令式的措辞bqgdo⊙ cc于是,又有了这样一个规矩:想要给予、转让财产,就必须使用强制性的文字[1354]bqgdo⊙ cc所以在特定的环境下,若想将遗产交给其他人继承,不妨采用替代继承法[1355]bqgdo⊙ cc不过,委托继承[1356]是严格禁止的,所谓委托继承,就是通过请求的方式,委托某人转交自己所有或者部分遗产给原本无权继承财产的人bqgdo⊙ cc
如果在一份遗嘱中,父亲对儿子继承人的身份,既没有认同也没有否认,那么这份遗嘱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如果一份遗嘱,父亲对女儿继承人的身份,既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那么这份遗嘱仍具有法律效力bqgdo⊙ cc这种做法在我看来是有道理的bqgdo⊙ cc因为对儿子的继承权既不承认也不否认,那么孙子的权利就会受到损害,因为作为男系亲属,他原本可以从自己父亲那里继承到遗产;而对女儿的继承权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却不会损害到任何人,因为女儿的孩子在这个家庭中原本就不属于继承人之列,也并非男系亲属,是继承不到母亲遗产的[1357]bqgdo⊙ cc
罗马早期的继承法,并未对女性的财产做出过多的要求,因为它的着眼点只是不要违背土地分割原则bqgdo⊙ cc这给奢靡之风的盛行留下了易于通过的空隙,因为女人的财产和奢靡之风有着密切的关系bqgdo⊙ cc沃科尼乌斯法的制定,就是因为人们在第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