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母结婚,公公不能和儿媳或者妻子的女儿结婚在此种情形下,两种情况因为同一个理由,实现了表象和实情的统一这种婚姻也应该遭到公民法的抵制
我在前边说了,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在有些民族是在一个房子里生活的,无异于亲兄弟姐妹,所以他们之间的婚姻,应该被视为对自然法的违抗可是,并不是所有民族都习惯混居,在这样的民族中,表亲之间的婚姻和堂亲之间的婚姻,就算不得违背自然法了
可是,自然法不能只停留在地方性法律上,当自然法支持或者反对此种婚姻时,人们应当让公民法在合理的范围内与之同步
通常来说,妻子的兄弟姐妹和丈夫的兄弟姐妹并不会生活在一个房子里,他们之间的婚姻不会对门风造成不好的影响,所以不需要禁止;支持或者禁止此种婚姻的法律,应该被看成取决于具体情况和各国风俗的公民法,而非自然法
如果一个国家的某种婚姻是习惯的结果,但和自然法发生了抵触,那么公民法这时就应该站出来制止此类婚姻自然法的根据是固定的,例如,父母和子女必定一起生活,所以自然法的禁令也是固定的可是公民法的依据并不固定,比如,堂亲、表亲等亲戚未必生活在一起,所以公民法的禁令针对的是变化的情况
为什么有些民族禁止妻子的兄弟姐妹和丈夫的兄弟姐妹结婚,但摩西法、埃及人的法律[1330],还有很多其他民族的法律并不禁止,原因就在这里
允许此种婚姻,对印度来说,是一件很自然的事,要知道,在那里,舅舅、叔伯和父亲是一样的,他们有责任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视如己出养育成人,这是由他们纯良、温暖的天性决定的在这种法律或风俗的影响下,又有了另外一种规矩:失去妻子的男人,其下一任妻子必须是原来妻子的姐妹[1331]这合情合理,母亲的姐妹成了自己的新母亲,就避免了继母恶毒的情况
第十五节哪些事应该遵循公民法原则,而非政治法原则
人生而独立,但人们舍弃了这种独立,服从于政治法;自然财物属于所有人,可人们舍弃了公有制,服从于公民法
人们通过政治法得到自由,通过公民法得到私有财产前边我们已经说了,唯有城邦的权柄和自由的法律相关,所以任何事,只要应当交给与财产相关的法律决断,就不应交给与自由相关的法律解决个人利益应该服从公众利益这种论断,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公众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情况只有一种,就是关系到城邦的权柄,也就是公众自由;而财产的问题不能如此解决,要知道公众利益,正是体现在每个人都能永远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上
人们建立城邦的目的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