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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法是如何影响受其管制的事物的次序的(12)

的社会风气前一条是政治法规定的,后一条是公民法规定的

第十九节由家庭法负责的事,公民法不应插手

按照西哥特法,如果奴隶发现淫乱之事,必须当场将奸夫淫妇抓住[1338],绑到女人的丈夫面前或者法官面前这条法律实在让人胆战心惊,竟然让这些低贱卑劣的家伙掌握公权,掌握惩处个人和家庭的权柄

只有东方的宫廷才适合使用这条法令,因为宦官的职责就是巡视皇宫大内,如果发生了不正当的事,就是他们的失职相比于将罪犯送上公堂,他们选择举报的一个更大的原因是证明自己的清白,他们要告诉大家,事发的时候,他们没有玩忽职守

可是,有些国家,女性是不需要被监视的,她们是家庭事务的管理者,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法还要求她们接受奴隶的监管,岂不太荒谬了吗?

这种管控,绝不应该属于公民法,最多也就是某种情景下家庭法的特殊条令

第二十节公民法不应插手万民法负责的事

所谓自由,就是有权不做法律之外的事对人来说,享有自由的一个前提就是处于公民法的管制之下若没有公民法管控着我们的生活,也就谈不上自由了

为什么国王们没有自由,就是因为公民法在国王和国王之间无法发挥作用暴力制约着他们,无论何时,他们不是在强迫别人,就是在被他人逼迫因此,他们签署的所有协议,不论是否出于自愿,都必须执行可我们不同,受益于公民法,如果我们签订的协议不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我们可以将法律作为反抗暴力的武器然而,君主的生活,从来都是强迫他人或被他人强迫的状态,就算他签署的协议是在暴力逼迫下进行的,他也只能保持缄默;不然,就成了他对自己的自然状态怀有不满,他想让其他君主臣服于自己,成为其他君主的王,这无异于想要改变各种事物的性质

第二十一节该用万民法解决的事,不应用政治法解决

按照政治法,国家的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有权制约所有国民,国家领导人也有惩处每个国民的权力

按照万民法,君主们需要互相派遣公使基于从事物本质出发得出的理由:作为委派国国君的代表,公使的自由不受侵犯,不管是派驻国的君主还是派驻国的法院,都无权管制该公使因为他们的言行举止代表的是一个独立的人,所以时常会惹恼别人如果犯罪的公使会受到惩处,就会有人给他们栽赃如果欠债的公使可以被羁押,就会有人帮他们做欠条此时,唯有小心谨慎、无所畏惧的人,才能充当天生高贵的君主的代言人所以对公使来说,政治法并不适用,应该用万民法如果公使仗着自己的身份胡作非为,可以将其遣送回国;如果觉得只是这样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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