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大,却从属于当地国家,因而这个国家并不觉得难堪。这是一种非常棒的做法。
在以往建立的殖民地中,没有一个具有这些殖民地这样的从属地位:它们本身是从属于当地国家的,再不然,就从属于某个商业公司,而该公司是建立在当地国家上的。
建立这种殖民地,是为了在它与邻国的贸易中,提供更优厚的条件。一切利益照顾双方的原则在这种殖民地与邻国的贸易中必须遵行;不过,它们展开贸易的权力,只归宗主国所有。这些国家在这些地区建立殖民地的目的,只是开展贸易,不是新建一个城市或帝国。这就是确定这条原则的理由,可见它是很充分的。
欧洲的另一项基本法因此而制定出来,该基本法允许本国法律惩治任何与境外殖民地进行的贸易,因为这种贸易都被认为是纯粹垄断性的。在这个问题上判断是非,古人的法律和先例在今天已经行不通了[1045],因此不可引以为据。
还有一条法律,它允许宗主国之间的贸易,但要换成宗主国的殖民地彼此进行贸易往来,绝对是另一回事。事实上,从有殖民地开始,殖民地之间就不允许有贸易。
宗主国保护着殖民地,这明显能够弥补丧失贸易自由给殖民地带来的损失。[1046]宗主国保护殖民地的手段是武力,维持殖民地的手段是法律。这就要引出欧洲关于贸易的第三项法律,那就是:一个殖民地在相应海域的航行,要在它被禁止进行贸易活动的同时禁止,除非另有条约做出规定。
治理一个国家,应该以自然法和它自己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因为国家对世界的意义,正如个人对国家的意义。如果陆地都可以割让给他国了,那么海洋自然也是可以割让的。迦太基人曾向罗马人提出要求,在某条界线的海域内,不允许罗马人航行[1047]。希腊人也曾对波斯国王提出这样的要求:两国海岸线之间的距离,始终不能短于一匹马一口气所能跑出的路程。
殖民地的安全,未必会由于它远离宗主国而有所降低。当然,宗主国要对它的殖民地实施保护,有时候会照顾不到,可是,距离其殖民地同样遥远的敌国,也难以征服它们。
还有,移居殖民地的人所必需的生活用品,只能全部来自本国,因为从宗主国到殖民地路途遥远,适用完全不同的后者的气候条件,是很困难的事。迦太基人就禁止撒丁人和科西嘉人播种、培育任何常用的作物,违者处以死刑[1048];迦太基人为他们从非洲运来必需的粮食。这是为了使他们更加依附于宗主国。在今天,我们的做法也跟迦太基人差不多,不同的是他们制定了严酷的法律,而我们没有。安德烈斯群岛上的殖民地,风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