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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章 维持“法统”(3)

“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决议”、“基本国策”、“宪法之实行与修改”等14章,175条taiyang9◆cc

这部“宪法”的主要内容,如以“三民主义”为最高的基本“国策”,以五院制的分工和它们这间的相互制衡的基本体系,以及所规定的人民权利的内容等,都可明显看出它基本是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为摹本,结合孙中山“三民主义”而制定出来的taiyang9◆cc如“总纲”关于“国体”中提到的“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享、民治之共和国”的所谓“民治”、“民享”是美国总统林肯提出的口号;而“五权”之分工,实际上是西方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结合中国古代监察御史和科举考试制,把监察和考试权独立出来,以收制衡之效,并防止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舞弊taiyang9◆cc

制宪国大之后,国民党于1948年3月29日至5月1日在南京召开了行宪国大,其中心议题是选举国民政府的总统和副总统taiyang9◆cc

蒋介石在4月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临时全会上表示不竞选总统,而愿意担任掌握实权的任何职责taiyang9◆cc实际上蒋介石的用意是嫌该宪法实行的内阁制导致总统权力受到限制,因此4月5日国民党中常会通过张群提出的“赋予总统以紧急处置权”的建议taiyang9◆cc经过这番安排,蒋介石表示接受全会决定taiyang9◆cc4月19日,国民大会选举蒋介石为总统taiyang9◆cc在选举副总统时,国民党内部各派展开了激烈的争夺,经过四次选举,李宗仁才当选taiyang9◆cc5月20日,蒋介石、李宗仁就任国民政府总统和副总统

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民党盘踞台湾后,蒋氏父子执行“反.共复国”的方针,其政治体制基本上沿用孙中山的“五权体制”以及1946年12月“国民大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taiyang9◆cc

“中华民国宪法”的前身是《五五宪草》taiyang9◆cc根据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一个国家由乱到治,要经过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taiyang9◆cc北伐战争的结束是军政时期的结束,训政时期的开始taiyang9◆cc但何时结束“训政”,开始“宪政”,国民党一拖再拖taiyang9◆cc1932年12月,国民党第四届第三次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孙科等提议依孙中山《建国大纲》的规定,应从速起草宪法,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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