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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68)

卷第五十九篇——原注

[1564]757年颁布,参见巴吕兹版《敕令汇编》第180页第九条和第十条;巴吕兹版755年的韦尔敕令,第二十九条第175页这两项敕谕均颁布于国王百彬掌权时——原注

[1565]助理法官,拉丁文scabini,也就是职业法官,这里指的是隶属于伯爵的法官——原注

[1566]805年颁布的查理曼敕谕,巴吕兹版第423页;《罗泰尔法》;《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二十三条第452页——原注

[1567]《伦巴第法》第二卷第五十二篇第二十二节——原注

[1568]此类上诉是从菲利普二世的时候出现的——原注

[1569]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二章第315页——原注

[1570]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一章第二十四条——原注

[1571]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一章第三十二条——原注

[1572]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三百二十一条——原注

[1573]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九条——原注

[1574]路易八世掌权的时候,领主内勤对伯爵夫人让娜提起诉讼,以四十天为期要求她呈送案件,之后又以渎职为由将让娜告上君主法庭君主法庭表示不会将案件送出去,伯爵夫人将会受到传唤——原注

[1575]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一章第三十四条——原注

[1576]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一章第三十四条——原注

[1577]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11页——原注

[1578]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12页不过,对领主提起诉讼的如果不是领主的臣属,只需要交付六十苏的罚金——原注

[1579]德方丹《诤言》第二十一章第三十三条——原注

[1580]1260年颁布——原注

[1581]在《条陈》随处可见博马努瓦《博维西斯习惯法》第六十一章第309页——原注

[1582]也就是将裁决不公作为向上级法庭起诉的理由——原注

[1583]《条陈》第一卷第六章、第二卷第十五章——原注

[1584]《条陈》第二卷第十五章——原注

[1585]《条陈》第一卷第七十八章、第二卷第十五章——原注

[1586]《条陈》第一卷第七十七章——原注

[1587]《条陈》第二卷第十五章——原注

[1588]《条陈》第一卷第七十八章——原注

[1589]《条陈》第二卷第十五章——原注

[1590]不过,只有以裁决不公为理由进行上诉才会被受理《条陈》第二卷第十五章规定:“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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