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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法国公民法的发生和发展(37)

中珍藏着对于那些遵行习惯法的地区,美男子菲利普以查士丁尼的《法典》为由,要求写成文字并广泛传播[1645];在遵行罗马法的地区,他让人们将《法典》作为应当遵行的法律

司法决斗这种审讯方法并不要求审判者具有高超的能力,他只要按照各个地方的风俗习惯和由风俗而生的习惯法,来审理、裁定各地的案件就行,这点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了博马努瓦所处的时代[1646],有两种差异巨大的审判方式:某些地方负责审判的是领主的臣属,在这些地方,领主的臣属们以所控辖区内的习惯法为审判依据;某些地方负责审判的是法官[1647],在这些地方,法官会考虑到士绅或长者告诉自己的所控辖区的风俗这一切都和才华、学识、调查毫不相干但是,随着圣路易的《条陈》和其他法律著述、经过翻译的罗马法和教授罗马法的学校出现,诉讼和审讯的技艺便开始发展,业务纯熟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家便开始出现,于是,士绅和领主的臣属再也无法从事审讯工作,领主不愿意再让臣属负责审讯工作,在他们的法庭上,臣属渐渐失去了的踪影,更重要的是,审讯已经成了一件他们无法理解,也不愿意去理解苦差,而非过去那种能让领主志得意满、让武士名扬四海的英勇的行为由士绅审理的案件[1648]越来越少,由领地法官审理的案件则越来越多以前领地法官的工作仅仅是调查和公布士绅的判决结果,并不参与案件的审理[1649]可是,现在士绅已经没有能力从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了,所以领地法官接手了这一工作

这种变化之所以容易,一方面是因为可以参考教会过往审判的案件;另一方面是因为在剥夺附庸审判权这件事上,教会法和新民事法也提供了一些助力

在萨利克法、敕令、加佩王朝前期的法学书籍中,我们时常能看到记述法官独立审案[1650]的内容,就这样,在法国王政时期,这些情景已经十分寻常了法官独立审案,在过去是一种只有某些地方性司法部门,才会在审案中遇到的弊端,起初尚能发挥积极作用,但最终还是消失了,因为上诉几乎毫无阻碍

第四十三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所以,领主失去统领法庭的资格、领主的附庸们在法庭上失去职权、领主法官的出现、领主法官所拥有的审判权,不是任何法律规定的结果,没有任何法律对此做出过规定这些都是自然而然、一点一点发生的不管是罗马法,还是法庭做出的判决,或者是刚刚付诸文字的习惯法,想要加以了解,就必须去学习可是平民也好,贵族也罢,若不认字,要怎么学?我唯一看到过的与之相关的规定就是,严禁领主们委任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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