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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体系与法兰克君主制发生重大变革之间有何关联(22)

大家执行它的感觉[2060]查理曼时代的恩地在性质上,相比于属人,更倾向于属物,但后来却反过来了

第二十六节采地的变化

相比于自由地,采地的变化也不小贡比涅敕令[2061]是在百彬掌权时颁布的,按照这项敕令,国王赏赐的恩地,获赏者要分一部分给其他附庸,而国王收回恩地时,因为分出去的恩地和整个恩地仍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所以也在收回之列臣子离世后,附庸得到的恩地将被收回,于是又有其他人可以得到恩地,而此人一样要帮附庸发展附庸因此,转送出去的采地不再是采地,获得这种采地的人仍为原领主所有一方面,附庸的附庸只是在某段时间内属于领主,早晚要回到国王那里;另一方面,转送出去的那部分采地,也早晚要回到国王手中,因为它终究不是采地的附加品,而是采地本身

附庸的附庸始终都处于这样的状态,不管是采地可以转让的时期,还是采地可以终生持有的时期但是到了采地和转送采地均可继承的时期,就是另一种情况了采地从国王的直接财产,变成了间接财产,国王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讲,退的不是一两步,而是更多步

《采地概要》显示[2062],国王的附庸虽然通过分赠采地的形式,让自己的附庸拥有国王采地的采地,可是附庸的附庸——拥有采地的采地的小小附庸,无权继续送出采地所以,他们分赠出去的采地一直能拿回来另外,采地虽然可以交给儿子继承,但这种转赠的土地不可以继承,因为它不适用于采地法

当我们对这两个时期:米兰两位元老院成员编著《采地概要》的时期与百彬掌权的时期,附庸的附庸所处环境进行对比时,我们很容易就会发现,相比于采地,采地的采地保留原始属性的时间更长[2063]

但是,不受规范限制、极具普遍性的例外,在这两位元老院成员编写的书籍中,实在太多,连规范自身都差点儿被它们打破当一个人从小附庸手中得到采地,他若与小附庸共赴罗马战场,便能拥有附庸的一切权利;当一个小附庸为了钱将一部分采地转让给某人,那么除非他肯还钱,否则采地将永远归此人所有,甚至可以交给此人的儿子继承[2064]最后,这项规则被米兰元老院废弃了[2065]

第二十七节采地的另一个变化

查理曼掌权时[2066],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臣子避战的借口,只要国王下达集结的命令,准备开战,无论是什么战争,他们都要奔赴战场,否则,就要受到严惩;擅自批准他人不必参战,就是伯爵也一样严惩不贷但是,三兄弟签署的协议[2067]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调整,贵族只有进行卫国战役时必须参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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