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 全文阅读 下一章

第二十六章 法是如何影响受其管制的事物的次序的(14)

者会被驱逐出社会,后者虽然还在社会之中,但被要求必须遵守法律

治安管理中的处罚者不是法律,而是官员;审讯判案中的处罚者不是官员,而是法律几乎每时每刻都有治安管理事件发生,它针对的都是一些小事治安管理对效率的要求很高,这种事每天都有,刑罚不能过重因为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所以治安管理不能重判;相比于将其称为法律,称其为规章制度更合适受制于治安管理的人,时刻生活在官员的监视之下,他若违反规章制度,官员就算失职因此,严重的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条例不在一个类别之内,必须区分清楚

在意大利的一个共和国[1340],携带枪支居然要被判处死刑,这和事物的性质相悖;携带枪支和滥用枪支怎么能是一个结果,这不是很荒谬吗?

有位皇帝在一个面包店发现那里的老板不讲诚信,就用木桩将他打死了,于是人们对这位皇帝大加赞扬认为不从重处罚就得不到公正的国家只有一个——苏丹,所以,这种事只会发生在苏丹

第二十五节有些事因其性质必须特殊对待,不能用公民法的普遍原则处理

有一条法律规定:航行时,水手们签署的任何民事借款合同都没有法律效力这条法律合适吗?据弗朗索瓦·皮莱尔[1341]说,这条法令,在他们那个时代既有接受的,也有不接受的,葡萄牙人属于不接受的,法国人则属于接受的船上的人在一起的时间有限,君主给了他们一切,让他们不再需要其他东西,航行是他们唯一的目标他们从社会中脱离出来,变身为船上的子民,而借款合同唯一的作用就是担负起市民的社会义务,所以这种合同是不该签的

罗德岛人在海上航行时,正是考虑到这一精神,才做出规定:不因暴风雨放弃船只的人,可以成为船及船上物资的主人,而弃船逃生的人得不到任何东西

上一页 全文阅读 下一章
  • 年度排行
  • 最新更新
  • 新增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