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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5)

的违法犯罪行为开了绿灯普劳柯比乌斯曾这样写道[500]:“查士丁尼颁布一项法律,对于此类罪犯,不管是法律颁布前,还是颁布后,只要犯法,一律严惩,绝不宽恕哪怕依据的只是一个人的证词,甚至有的时候提供证词的只是一个孩子或者奴隶,就完全可以定一个人的罪,对富人和绿党[501]更是这样”

与邪术、异端罪相比较而言,违背天性罪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因为邪术罪的不存在性可以证实,异端罪则可以有很多的差异、解释和界限然而,三种罪在我们这里,受到的惩罚却是一样的火刑,这不是难以理解的怪事

在我看来,社会是不容许这种罪行猖狂肆虐的,然而,有几种情况却要另加评论:比如希腊的年轻人喜欢光着身子进行体育锻炼;比如家庭教育在我们法国已不再流行;再比如亚洲某些人拥有很多女人,却又看不起她们,相对的却是很多人连妻子都娶不上要想看到天性站出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不但不能为这种罪行开绿灯,而且要以准确的治理加以防范,就像对待一切伤害风化的行为一样做到这些,欢乐便会从大自然手中慷慨播洒而来,届时我们将感到大自然的温顺体贴、乖巧可人,及其无穷的魅力在尽情享受愉悦的同时,将快乐传给我们的孩子,让我们的生命在他们身上得到延续,从而获得大于愉悦本身的满足

第七节大逆罪

在中国,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只要对皇帝不敬,不管是谁,处以死刑至于什么行为属于不敬范畴,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给了他任何的借口,杀想要置于死地的那个人,或试图毁灭哪个家族的权力,因为任何行为都有可能在不敬之列

有两个从事邸报工作的官员,因为刊发了一则与事实不符的消息,便有人以在邸报上散布谎言为由,指控其对朝廷大不敬,就这样两位官员被判了死刑[502]一个亲王,因无意中在皇帝朱批的奏折上写了几个字,有人便说他是对皇帝的大不敬,因此株连了整个家族,其惨烈程度在整个人类历史上也难见几桩[503]

如果大逆罪没有清楚的定义,让政体沦为专制主义是完全有可能的关于这一点,我会在法律的制定一章中,给予详细的论述

第八节滥用大逆罪与亵渎神圣罪

还有一种可怕的弊病,就是给非大逆的行为扣上大逆罪的帽子在罗马,皇帝们的法律[504]有这样一项规定:只要是对君主的裁判断定有不同意见或者对君主选定的官员的才干表示怀疑,这样的人全都以亵渎神圣罪论处[505]确定这项罪名的人毫无疑问是内阁和宠臣们另外,还有一项大逆罪:谋害大臣和官员,等于谋害君主[506]这条法律是历史上最软弱的两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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