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的制度上发展而来的它规定:一个人不能占有多份土地和财产
从同一个根源上还延伸出一条法律,那就是规定女继承人必须跟血缘最近的亲属结婚这条法律是犹太人采用均分制后制定的柏拉图的法律和以前的一部雅典法律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而柏拉图的法律是以均分制为基础的[104]
雅典有一部法律规定:可以与同父异母的姐妹结婚,但不能与同母异父的姐妹结婚[105]这部法律的精神是不是有人真正理解了,我不清楚按照共和国的精神,一个人不能获得两份遗产和土地如果一个男子跟自己的妻子是同父异母,那么,他就只能得到其父的遗产可是如果这个男子与自己的妻子是同母异父,那么他的妻子就可能因为她的父亲没有男性后代而得到遗产,如此一来,这个男子就可能获得两份遗产所以说,雅典的那部法律是从各个共和国起源的
菲隆[106]曾经说过,斯巴达人可以与同母异父的姐妹结婚,不可以与同父异母的姐妹结婚,而雅典人可以与同父异母的姐妹结婚,我不希望有人拿他的观点来驳斥我斯特拉波曾说,如果一个斯巴达女子嫁给她的兄弟,她这位兄弟所继承遗产的一半可以赠给她做嫁妆,这种说法我在斯特拉波的作品[107]中曾读到过显而易见,正是为了阻止前项法律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才制定这项法律的为了阻止兄弟得到姐妹家的财产,所以才把兄弟所得遗产的一半作为姐妹的陪嫁
西拉奴斯的妻子就是他的姐妹,塞涅卡在谈到他时是这样说的[108]:在亚历山大里亚允许娶姐妹为妻,此种现象很普遍,而在雅典这种现象却受到约束维护财产分配的问题在一人统治的政体中几乎不存在
在民主政体中,这种土地分割制度维持得很好,为此单独制定了一项不错的法律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父亲有许多子女,他就应该选出一个作为继承人[109],为了使公民的数量和土地数量始终保持一致,还应该把这个继承人的子女分别赠送给没有子女的人抚养
卡尔希东·德·费勒阿斯[110]还提出一个平均财富的主张,是专为财富不均衡的共和国而提出的他主张:如果富人的女儿嫁给穷人,应该提供陪嫁;如果富人的儿子娶了穷人的女儿为妻,就不能接受穷人的陪嫁;如果穷人的女儿出嫁,可以接受聘礼,不过不必准备陪嫁不过,我了解到,所有共和国都没有采用过这种主张采用这种主张,公民们所获得的待遇就不一样,而且相去甚远,如此一来,公民对立法者企图通过这种方法达到的平等极为痛恨有些时候,为了达到目的,法律最好不要采用太过直接的方法
真正的平等是民主国家的核心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