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公元前81年)以前又改为二十三岁④汉代免老的年龄是五十六岁这一规定一直沿用到东汉
不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超过规定如秦代遇有“大役”,即大规模的战争,老者也不免役;汉代更有小至十二岁,老至七十以上被征兵的例子
征兵制对征兵对象的身份有明确规定
秦代,一般情况下征兵对象严格限制在隶籍于“什伍”内的编户齐民,包括无爵的“士伍”、一级爵“公士”至四级爵“不更”(不更仅免其“更卒”之役,不免其兵役)
身份低于“士伍”的贱民和奴隶没有正式服兵役的权力,即使使从军,也只能作“徒兵”;而身份高于“不跟”者,名籍不列什伍之内,享有免役的特权
西汉军功赐爵制度趋于轻滥,自无爵的“士伍”至八级爵“公乘”通称“民爵”,都要服兵役武帝时又设立“武功爵”,自七级爵“千夫”以下都要服兵役
西汉后期,军功爵、武功爵制度皆由轻滥而败坏
至东汉,爵秩制度徒具形式,对服兵役者身份的限制失去了任何实际意义征兵制对服役者的身体条件有明确规定傅籍时身体羸弱或有残疾者称为“罢耀”,只服劳役,不服兵役
傅籍的身高标准是六尺至六尺五寸以上,不足六尺者称为“小”,不得服兵役
秦代兵役制度对仔户征兵的人数也有规定:《戍律》称:“同居毋并行”即每户中已傅男子不同时服兵役,至少须留一人在家中,以保证农业生产的进行
上述各项规定仅适用平时,在战时尤其是遇“大役”或兵源不足的情况下,随时可能逾制征兵
在兵农合一制度下,应征士兵除国家供应的一部分物资以外,还有自带的部分由国家供应的部分包括武器装备和军粮秦汉时代武器由国家统一管理,士兵入伍后由国家统一发放,退役时上交国家
至于甲兵的授还有专门的条律规定;国家供应军粮称为“禀”,或称“禀军中”,依爵秩身份以及在军队中的地位高下,禀给的数量也有等差
一般情况下国家“下调郡县转输粟菽刍蒿“,供应军队,但也时有“自费”军食的情况
衣物的供应,除没有财产的奴隶、刑徒箕由国家统一供应,称“禀衣”之外,应征士兵都要自带钱物军队往往设有“军市”供上兵买卖物品
免役特权
秦代‘复除’特权主要限定于第五级爵位——大夫以上者,以及与之地位相当的各级官吏和隶广宗室”属籍”的皇室贵族
这些人依其等级的高下,分别可以享有复其身、复其家、复其宗族及依附人口等特权
此外,交纳粟、帛、资多者也可以复其
汉代,随着统治阶级构成的复杂化,有关复除的规定及享有复除特权的对象也趋于复杂:宗室、王子侯的宗族皆列